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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九: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的职能

  
   而在EC-Poultry Products (DS69)一案中,上诉机构更是强调,“有关专家组没能进行DSU第11条所要求的‘对向其提交的事项的客观评估’的主张,是一项非常严重的主张。此类主张触及到WTO争端解决程序自身的完整性的真正核心(the very core)”。〖21〗在Japan-Agriculture Products (DS76)一案中,上诉机构也指出,“如同我们在European Communities – Hormones一案的报告中所指出的,并非专家组在鉴别其所掌握的证据中的每一个错误,都可以被视为没能做出DSU第11条所要求的对事实的客观评估。只有异乎寻常的错误才能构成没能做出DSU第11条所要求的对事实的客观评估”。〖22〗
  
   另外,考虑到专家组与上诉机构角色的不同,上诉机构通常不会轻易干预专家组在鉴别证据时对其所享有的裁量权的适用,尽管该证据的鉴别是否符合专家组的DSU第11条之“客观评估”的义务的问题属于上诉机构的审查范围。相反,在评估专家组作为事实的裁判者(a trier of facts)对证据的鉴别时,上诉机构总是很小心的并不仅仅因为它们自己可能得出与专家组不同的事实调查结论,就裁定不符合第11条。
  
   总之,要想上诉机构裁定专家组违反了DSU第11条的义务,有关此类指控必须让上诉机构相信,专家组在鉴别证据时超出了其裁量权的范围,以至于犯了诸如对证据的故意“漠视”、“扭曲”以及“误述”等如此严重的错误。
  
   上述有关指控主要涉及到专家组对证据的鉴别等事实评估方面。而当在EC-Poultry Products (DS69)一案中,巴西指控专家组由于没能审查其所提出的一系列论据(arguments)因而没能做出DSU第11条所要求的“客观评估”时,上诉机构则指出,“而且我们注意到,巴西根据DSU第11条的上诉实际上涉及到…专家组对司法经济的适用”。〖23〗那么究竟什么是司法经济呢?我们下面就讨论DSU第11条所涉及到的第二个主要问题:专家组对司法经济原则的适用。
  
   
  
  四、司法经济原则的适用
  
   
  
   司法经济(judicial economy)原则并没有被明确规定在DSU或WTO的任何其他适用协定的任何条款中。然而,该原则却是WTO法系的一个根本原则,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被专家组不止一次的适用并被上诉机构确认。根据争端解决的实践,司法经济原则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申诉成员根据DSU第11条是否有权要求专家组对其提交的全部法律要求都作出裁定?对此问题,在US-Shirts and Blouses (DS33)一案中,上诉机构结合DSU的有关规定以及GATT的有关实践进行了专门分析:〖24〗
  
   “关于DSU第11条是否授予了申诉方获得针对其向专家组提交的全部法律要求的裁定的权利,本案专家组在其专家组报告第6.6段曾指出:
  
   就印度所主张的DSU第11条授予了印度获得一项针对其提出的每一问题的裁定的权利,我们不能同意并援引了GATT专家组一贯的司法经济的实践。印度有权要求专家组解决关于有争议的‘措施’的争端,但是如果我们认为仅仅通过处理申诉方提出的主张中的一部分,就能解决具体的争议事项,我们可以如此做。因此,我们决定仅处理那些我们认为为了作出可以帮助DSB提出其建议或给出有关本争端的裁决所必需的那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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