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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九: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的职能

  
   另一方面,完全尊重国内调查当局的裁定也不能确保DSU第11条所要求的“客观评估”。专家组必须懂得,对于提升创立WTO时所精心设计的这一套规则的可执行性、有效性以及可信性,GATT/WTO裁判体制(adjudicatory system)所扮演的核心角色。国内当局的成功合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些机构被施以协助运行WTO争端解决程序的责任。因此,如果某一特定国内当局的行为或决定将损害WTO规则的有效性,或将确立可能触发其他成员的破坏性行动的实践,专家组毋庸置疑地应更少的尊重此类决定。〖17〗
  
   而对于就专家组对国内当局的调查和裁定究竟如何具体进行“客观评估”,上诉机构在US-Combed Cotton Yarn (DS192)一案中概括道:“我们在这些争端[Argentina-Footwear; US-Lamb Meat; US-Wheat Gluten等案件]中根据保障措施协议的报告,清楚的说明了DSU第11条下的,在评估主管当局在作出其裁定时是否遵守了其义务时的专家组的审查标准的关键因素。这一标准可作如下概括:专家组必须审查主管当局是否已经审查了所有的相关因素(all relevant factors);它们必须评估主管当局是否已经审查了所有的相关细节(all the pertinent facts),并提供了有关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裁定的充分解释(an adequate explanation);以及它们也必须考察主管当局的解释是否充分表述了数据的性质及复杂性(the nature and complexities),并答复了有关该数据的其他貌似合理的解释(plausible interpretations)。然而,专家组不应该进行证据的从头审查,也不应该用自己的判断代替主管当局的判断。”〖18〗然而本案涉及的是ATC(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尽管如此,上诉机构仍然指出,“在我们看来,上述涉及关于保障措施协议的DSU第11条下的审查标准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专家组对成员在ATC第6条下的裁定的审查”。〖19〗因此,作者认为,在特别谨慎并具体审查特定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问题的情况下,将该原则扩展适用于专家组在其他适用协议下(除非另有不同规定,如反倾销协议)对国内裁定的审查也是适当的。尽管如此,就专家组对该审查标准的适用,在实践中还是经常受到上诉的。考察上诉机构对这些指控的裁定,会有助于更深刻的理解DSU第11条中的“客观评估”标准。
  
   
  
  三、有关专家组没能进行“客观评估”的指控
  
   
  
   在EC-Hormones (DS26/DS48)一案中,欧共体上诉指出,由于专家组漠视或扭曲了其向专家组提交的证据以及专家组所咨询的科技专家的某些声明或观点,因而专家组没能做出DSU第11条所要求的客观评估。对此,上诉机构指出:〖20〗
  
   “很明显,并非证据鉴别(the appreciation)中的每一个错误都可被定性为没能做出对事实的客观评估。在目前的上诉中,欧共体再三声称专家组漠视或扭曲或误述其提交的证据甚至专家组自己的咨询专家所表达的观点。做出对事实的客观评估的义务之一是,考察提交给专家组的证据并在该证据的基础上做出事实裁定(factual findings)的义务。故意忽视或拒绝考察(deliberate disregard of, or refusal to consider)提交给专家组的证据,是与专家组的做出对事实的客观评估的义务相矛盾的。对提交给专家组的证据的任意扭曲或误述(wilful distortion or misrepresentation),同样地对与事实的客观评估不一致。对证据的‘漠视’(‘disregard’)、‘扭曲’(‘distortion’)以及‘误述’(‘misrepresentation’),就其在司法或准司法程序中的一般含义而言,并非仅仅意味着在证据的鉴别中的一个判断错误,而是质疑专家组的诚信的一个异乎寻常的错误(an egregious error)。有关专家组漠视或扭曲了向其提交的证据的主张,实际上或多或少是有关专家组拒绝给予提交证据的当事方以基本公平(fundamental fairness)或在许多法域中被称为正当的法律程序或自然正义(due process of law or natural justice)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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