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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初探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当上述一项或几项权利受到侵害时,便产生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个静态的体系,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与经营者之间没有发生争议的情形下,其权益的保护是通过外界的各种监督以及经营者的自觉合法经营等来实现的。一旦二者之间发生争议,则要通过解决争议并追究经营者的责任来实现对消费者的保护。 其中依法合理解决争议是实现消费者权利的重要途径,依法追究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则是实现消费者权利的根本保障。
  (一)争议的解决途径
  当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或纠纷后,金融消费者可以视情形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对其予以解决:
  1.协商和解。金融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本着实事求是、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协商,就争议如何解决形成一致。协商和解是否成功,经营者的态度十分关键。经营者在协商中是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还是故意推诿、逃避责任,往往直接影响着和解协议是否能够最终形成。在此意义上,协商和解是消费者自我救济的一种方法,其优点在于简便、快捷,能节省许多不必要的开支,双方之间业已形成的合作关系也容易继续维系下去;缺点则在于缺乏强制性。 协商和解不成,金融消费者还可以继续选择其他方法寻求救济。此外,在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的过程中,消费者同样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达成一致。
  2.向经营者的上级机构或其同业自律组织寻求解决。经营者的上级机构与其各下级机构之间是直接领导、管理与监督关系,对于后者在业务活动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前者可以要求其予以纠正。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也能依同业公约对各会员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消费者向上述两部门寻求解决,是顺利解决问题的捷径。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还可以进一步选择下文的其他方法和途径。
  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能。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消费者协会,金融消费者可以直接向本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这一方式的优点在与消费者能受到社会力量给予的各方面支持,往往也能快捷的解决问题,与经营者达成调解协议;缺点则在于由于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其履行有待于双方的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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