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有一桩“悬案”似从未进入我们法学的视野。两个伟大的人物,其中一个就是梭罗,以倡导对不公正的法律之不服从著称;另一个是苏格拉底,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即便是不公正的法律,也应当服从。两个人物虽然在历史中相距甚远,但对历史的影响几乎同样深远。这两个人物真是如此对立吗?
苏格拉底不是法学家,但他的观点尤其是他的死经常流露在法学学者的笔下(虽然仅是在打擦边球)。——也许是他符合我们倡导守法的需要罢。梭罗的命运不同,他几乎与法学学者不沾边。将这两个人物作法学上的比较研究,也许我孤陋寡闻,我还未有所闻。这是十分遗憾的事。记忆中倒是有一篇龙应台女士的短文比较过这两人,但因太文学化而不具有理论价值。
苏格拉底的死意味深长。在《申辩篇》中,他的神告诉他法庭的死亡判决是不公正的,但同时也告诉他应坦然地接受死亡。因此他成了守法的榜样。在此,苏格拉底更像在行使他的“违反法律的权利”:在自觉地承担违反法律的责任——死亡的前提下,他有权利违反法律——追求知识,——这就是他的神告诉他的。
梭罗呢?其实梭罗有与苏格拉底相似的行为。梭罗因拒交人头税而被逮捕入狱,至少他是反对他的舅妈替他代交的——看来他不打算出狱。显然,梭罗在此自愿承担违反法律的责任——入狱,从而维护了他违反法律的权利。说起来也是在行使“违反法律的权利”。
如果不这样理解,我们就很难理解梭罗的“civil disobedience”是如何影响甘地,进而回到本土,影响马丁•路德•金的(Walter Harding,“Thoreau’s reputation”)。后两者都提倡“非暴力”、“不合作”。在法律的暴力的面前,“非暴力”实意味着自愿承担违反法律的责任,而“不合作”是在追求违反法律的权利。
从甘地和马丁•路德•金所倡导的运动反过来看梭罗的“civil disobedience”,其涵义与“违反法律的权利”应大致是相同的。如果非要从道德的角度进行诠释,两者对个人的强调,对个人尊严和个人价值的重视,而不管个人的道德如何——这不就是道德的第一要义吗?
苏格拉底与梭罗,看似相反,两者其实都是在追求“违反法律的权利”。或许可以说,苏格拉底的死预示了梭罗的到来,正如苏格拉底的个人生活预示了斯多葛(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63年版,P128),而梭罗也十足地是一个斯多葛(虽然因爱默生在这方面有些过分的颂扬而受到一定的怀疑)。如果这里面没有一种文化的承传,而只是十足的对立,我们就很难理解两人在历史中如此深远、方向又是如此一致的影响。
——不是吗?斯多葛对西方自然法的影响是人尽皆知的,而“瓦尔登”一直沐浴在斯多葛的光泽中。(在自然法面临困境的今天,我以为,反过来,从斯多葛和“civil disobedience”的角度,或从我所说的“违反法律的权利”的角度,来理解历史中的自然法,不失为一条进路。另外,主张人人都成为斯多葛是极不现实的,也未必具备正当性,但法律必须得把每一个人都当作“斯多葛”来对待,——这一点,“违反法律的权利”比“斯多葛”本身,应能更好地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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