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20世纪末世界性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启示

  ——我国台湾地区。目前,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制度仍以1935年南京政府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为基础,但已历经多次修改。而最近一次修改则在1999年2月3日,主要针对调解程序、简易程序以及人事诉讼程序进行修正,并增加小额诉讼程序,遂使民事诉讼程序更臻完备。关于处分原则,该法明定法院应受当事人决定审判之对象、范围及限度之拘束。比如,据第388条,“除另有规定外,法院不得就当事人未声明之事项为判决”;据第262条、第459条,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后,仍得撤回其诉或上诉;当事人得不依判决之方式终了诉讼程序,如诉讼上和解(第379条、第380条),或诉讼标的之舍弃或认诺(第384条);据第439条,当事人可舍弃上诉权 。1999年7月,台湾司法院召开司法改革会议,确定进行改革。改革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司法不以人民观点及当事人权益为取向,人民感受不到司法进步;二是司法程序过于复杂冗长,欠缺效率,人民权益不能及时获得保障;三是部分司法人员欠缺敬业精神,学养不足,以致司法工作常为人民所诟病;四是法官数量不足,超负荷运转现象严重,法官人均月办案数超过司法院规定标准的四倍以上 。改革的重点有:第一是审判体系的改革。将欧陆的多元审判体系改成英美的一元审判体系,取消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与公惩会这三个终审机关,计划在十年内将法院彻底一体化,法院不设专业审判庭。第二是司法管理方面的改革,将司法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合二为一。第三是程序法方面的改革。对此次司法改革,台湾有人评为“美风压倒欧风”,“东洋盖过西洋” 。同年,台湾公布司法改革计划,其中对民事诉讼部分有强化法官干预、修正当事人处分权、促进诉讼迅速之倾向。如要求采取措施,推动民事诉讼审理集中化,集中调查证据及辩论,促使当事人于诉讼前阶段提出所有诉讼事证资料,使法官及早了解案情,兼顾审判之妥速;民事诉讼第三审采行律师强制代理制等待 。
  ---我国。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1)以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为先导的试点阶段,开始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试点,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其重点为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有些法院开始试行“一步到庭”或“直接开庭”。(2)以1996年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召开为标志的推广阶段,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审判方式改革,改革处于全面铺开阶段,其内容为“一个中心、三个强化”,即以公开审判为中心,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合议庭职责和强化庭审功能为重点。(3)以1998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为开端的深化阶段,开始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经验教训进行系统总结,并对未来的改革进行长远规划,改革处于深化阶段,证据规则、裁判说理等成为改革的重点,有些法院还提出了“全面入轨,着重提高”的目标。我国民事司法改革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改革以弱化法院职权、强化当事人处分权为主线,通过对审判活动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之权力与权利重新进行分配和制约来实现审判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可说是一场以“弱化法院职权和强化当事人处分权为特质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 。二是改革基本上由法院自我发动,在法院内部进行。社会力量对改革的参与有限,从而导致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的外冷内热。三是一些改革措施具有明显的试探性。理论支持不足,走一步看一步,改革的系统性、计划性受到忽视。四是改革是在不触动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现行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基本上属于体制内改良,或者说是一种技术性改革。
  六、世界性民事司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与20世纪末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民事司法改革的情况相比,笔者认为,下述几方面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
  第一,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我国民事司法改革虽然与西方国家的改革虽然大体上处于同一时期,在提高诉讼效率等目标上也具有共同性,但在改革的价值取向上却有着明显的差异。总的来看,西方国家的改革是以修正当事人处分权、强化法院对诉讼进程的主导为主线,而我国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则是以强化当事人处分权、减少国家干预为特质。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差异呢?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改革与西方国家的改革的起点和国情不同。西方国家是在早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民事诉讼制度,其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比较完善、诉讼结构比较成熟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革。改革的重点不是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改革,而是以此为前提,解决由于审判方式不够合理而造成的诉讼拖延问题。因此,西方国家的改革,是在承认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处分自由的基本原则基础上,随着时代的变化而采取不同的运作方式而已 ,这种改革虽然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了某些修正,但并不表明西方国家放弃了处分原则。相反,“在私法领域里,仍然排斥国家权力的干预,当事人自治的原则并未被抛弃否定……西方国家的福利化也没有改变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自由处分财产原则” 。而我国的改革是在民事诉讼制度建立时间并不长久,整体模式的强职权主义色彩过浓,相关制度和原则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我国的改革虽然也必须涉及技术和操作层面的问题,但是这种改革更多地应当是属于制度、原则和理念上的改革。因此,西方国家改革中职权主义因素的增加,不应理解为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也应当维持和加强现行的职权主义模式。相反,我国应当继续弱化民事诉讼中的强职权主义因素,实现诉讼模式的转换 。当然,从长远来看,在坚持当事人处分自由的基础上,为了加快诉讼进程而改革诉讼的运作方式,适度加强法院职权作用,提高诉讼效率,应当说代表了现代民事诉讼发展的整体趋势。因此,我们在重视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也不可忽略诉讼效率和诉讼成本问题的重要性。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