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日本法律制度原师法国,后从德国,传统上属大陆法系。二战后,在美国主导下进行了大规模的司法改革,导致交叉询问等普通法系因素的导入,这使得日本的民事诉讼制度融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于一体,颇具特色。20世纪60年代,日本开始旨在解决诉讼效率低下、法官数量和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的第二次司法改革,但未取得预期效果。80年代以来,日本民事诉讼制度因为运行低效、利用成本高、难以为普通人理解以及法官数量少等原因而广受批评。据日本律师联合会1985年2月的民意调查,认为审判费时的占86.4%,认为费钱的占84.8%,另有高达88.3%的人认为,只要没有相当难办的事,就不愿意寻求法庭解决。一件案件从实质性争执到法庭作出判决需要1至2年,而地方法院审理的普通案件中,一般需要6个月审理期限的实质性对抗案件,其平均审理时间为27个月。如果案件演变成上诉或上告,诉讼期就更为冗长 。为了改变上述状况,日本一些法院谋求自我改革,提出了“充实、促进民事诉讼审理的对策”,部分法院还和各地律师会达成协议,开始实施方案。但方案本身和由法院主导改革这种方式都遭到了批评。从1990年起,日本律师协会多次提出司法改革建议。为此,日本法制审议会于1990年7月对现行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全面的重新评价,在此基础上1991年12月公开发表了“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研讨事项”及其补充说明。“事项”所提出的民事诉讼改革方案呈现出鲜明的修正当事人处分权、强化法院控制的倾向:一是加强法院职权,通过法院主导谋求诉讼审理的高效率;二是为了当事人的攻击防御方法尽可能提前并且集中提出,从而加强法院权限,以谋求审理迅速化;三是加强辩论的准备程序,扩大法院整理争点的权限。
与此同时,日本新
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工作也于1990年开始,日本法务省为此专门成立由三月章教授为首的民事诉讼法审议委员会,负责新法的起草工作。1996年6月,日本新
民事诉讼法施行。新法的改革重点在于:(1)完善争点和证据整理程序;(2)扩充和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和程序;(3)新设小额诉讼制度;(4)改革最高法院的上诉制度。总的来看,新法一方面加强了法院对程序运行的主导,同时又注重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障,显示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谋求结合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优势的趋势。1999年伊始,日本政府宣布将对司法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其目标有二:一是司法制度能被国民方便、有效地利用,实现由“官僚的司法”向“市民的司法”的转变;二是适应日本社会向国际化方向发展的要求,实现社会治理结构由“事前规制型”向“事后审查型”转变 。同年6月,日本颁布《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成立由法律界、教育界和企业界相关人士组成的司法改革审议会,作为改革的常设咨询机构,其任务是负责收集和整理各界对改革的意见、组织讨论以及向内阁提出司法改革方案。审议会平均半个月左右开一次会,到2000年6月,已经召集司法改革专题审议会22次。审议会预计将于2001年7月前向内阁提出《司法制度改革意见报告书》,同年10月前提交关于司法改革的中期报告。
日本的民事司法改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力求司法改革机构和司法改革的统一性;二是对司法改革有着深刻的理念认识,对改革目标有着明确和恰当的定位;三是突出司法改革的计划性和针对性;四是注重在学习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利用本土资源并有所创新。如新
民事诉讼法在借鉴美国审前程序中的质问书制度的基础上新设立的当事人照会制度,就不失为一项独创,这与日本善于模仿、学习的民族传统不无关系。
——意大利。很少有几个国家的民事诉讼能象意大利如此冗长,这里的民事诉讼周期只能用年不是月来计算。在20世纪50至60年代,意大利下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中,普通程序的平均审理周期分别为18个月和24个月 。到80至90年代,一审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猛然增加到3.3年,上诉程序的期间更长 。从1990年7月至1991年6月,意大利一、二审民事案件的年结案率还不到30%,其中地方法院的年结案率甚至低于20% 。即使到1994年,司法法院处理一件案件仍需616天,大审法院处理一件上诉案件需要951天,审理一件上诉案件需1271天;上诉法院处理一件案件需要1031天,最高法院也需934天。如果一件案件历经一审、上诉和最高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平均大约需要10年时间 。由于过度的迟延,在1994年审结的100余万件案件中,居然只有约35%以实质判决结案,因为许多当事人宁愿得到一个及时的“瘦的和解”,也不愿为一个“胖的判决”等上许多年 。导致诉讼迟延的原因很多,但意大利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模式无疑是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之一。虽然意大利法官具有一定的诉讼指挥权,但
民事诉讼法仍以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为原则,对普通民事诉讼而言,“当事人不仅仅是可以决定审判对象和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他还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影响和支配诉讼” 。因此,了解意大利的民事诉讼改革中的经验教训具有特殊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