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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末世界性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启示

  4、确立法官对民事诉讼的控制和主导地位。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性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也不论是当事人主义模式还是职权主义模式,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都不约而同地加强了加强法官主导,强调“法官应当力求在诉讼中更加主动,以加强对诉讼的控制”,而民事司法制度应当“向赋予法官坚定地行使某些旨在促进诉讼迅速的权力的职责这样一个方向努力” 。诉讼模式中职权主义因素增多,是为了防止诉讼迟延,加强弱者保护,避免诉讼程序对一方当事人特别是弱势方产生实质上的不公平 。
  5、注重改革的体制外发动和推进。与我国民事司法改革主要由法院自身发动和推进不同,西方国家十分注重设立促进改革的专门化机构,比如1997年英国设立的民事司法委员会、1999年6月日本设立的司法改革审议会、1976年澳大利亚设立的司法研究所、美国兰德民事司法研究所、俄罗斯联邦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以及意大利1994年设立的司法改革委员会等等。这些机构或者属官方性质,或者是带有官方背景的民间机构,在对民事司法改革进行理论研讨、收集社会公众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提出改革计划方面作了大量工作,提交了一些富有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方案报告,对确保改革的统一性、计划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
  四、改革的重点
  一是修改民事程序法,简化、完善现有程序,使其最大限度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法国着手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改革,并为此成立了民事诉讼法改革委员会。1976年,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颁布施行。1999年,法国开始实施改革民事诉讼程序的第98-1231号法令,其重点是重新确定法院和法庭职权,调整代理和协助制度,发展调解制度,优化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设立紧急审理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日本从1990年起,成立由三月章教授为首的民事诉讼法审议委员会,负责新法的起草工作。1996年6月,日本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其改革重点在于:完善争点和证据整理程序;扩充和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和程序;新设小额诉讼制度;改革最高法院的上诉制度。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判例法系代表之一的英国,在历经多年改革之后,在1999年4月26日颁布了法典化的《民事诉讼规则》,重点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减少拖延、降低成本、增加诉讼的确定性、促使法院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促进公众对民事司法的接近。此外,德国、美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也纷纷对其民事诉讼立法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是基于不同层次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的需要,增加新的诉讼程序,如人事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建立高效率、多通道的民事诉讼运行机制,力求体现司法的亲民性和效率性。在改革中,很多国家基于迅速、方便地处理民事纠纷的需要,比较注重诉讼程序的多元化建设,比如法国在1999年确立了紧急审理程序,旨在迅速、简便地审理需要尽快加以解决的,具有紧急性或明确性的案件,美国建立了案件管理制度,英国设立了快捷审理制和多轨审理通道,日本新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和当事人照会制度,德国则创立了著名的“斯图加特模式”, 它通过书面程序和最多一次会商,使案件得到十分充足的准备,最后经过一次综合性的开庭审理,就能使案件得到彻底的解决,该模式为1977年生效的德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所采纳,并取得了积极效果。
  三是开发、增加新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减轻民事诉讼机制的压力,促进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化、多元化。为减轻法院压力,同时也为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将民事纠纷合理分流,确保其得到及时和有效处理,一些国家纷纷求助于诉讼外的纠纷解决途径,以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由此导致各种形式的替代性解纷程序应运而生,此即所谓的ADR。1998年,美国专门颁布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法》。到目前为止,学者及有关法律文件并不倾向于对ADR作语言精确和逻辑严密的概念界定。按一般理解,ADR通常是指为正常法律程序所接受的,通过协议而非作出强制性决定的解决问题的任何方法,美国法官弗莱彻将其理解为“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办法” 。作为替代诉讼的解决纠纷程序,ADR通常涉及一个中立和独立的第三人的介入和帮助。这个第三人可能是法官,也可能是仲裁人或其他人。ADR的特性在于,它本身实际上并不属于现有民事诉讼程序的范畴,但同时又具有某些司法机能。与诉讼程序相比,ADR具有以下突出特点: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力求程序上的灵活性和应变性;富有吸引力的谈判结构;强调低成本运行等等。这也说明,民事司法改革并不仅仅只关系到诉讼程序内部,有时候文章还得从外部做起,才能使诉讼程序发挥应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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