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标准制定过程中没有履行披露义务,则可以根据衡平法的禁止反言(Estoppel)原则进行处理,此原则的基本要素是:某一方误导性的行为被禁止反悔;主张禁止反悔的一方应提出的误导行为与合理损害间的联系。美国法院曾经处理过类似的两个案例,分别是Stambler案和Potter案,都是公司未能告知ANSI(美国国家标准委员会)其享有专利权的技术覆盖了ANSI制定的技术标准,在这两个案例中,该公司参与了ANSI技术标准制定工作。ANSI的专利政策要求专利权的公开,但该公司并没有这样做,且其行为是故意的。因此,公司被禁止实施其专利权,另外FTC(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审议的一个DELL案也属这一类。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如此,这类现象还经常发生。一种新的策略是披露有关的知识产权,先允许免费使用,以后再去收费。从法理上讨论,这是有悖于公众利益的,这样的标准是有法律上瑕疵的,MP3就有这个问题,但是尚未见到有关的诉讼。
以下是国外有关标准化组织、标准机构的知识产权政策简况,从这之中能够发掘出我们的研究重点。
国外有关标准化组织、标准机构的知识产权政策对比表
标准化组织或标准机构名称 知识产权政策涉及的内容 是否有专利权信息披露要求 对专利权利人的许可要求
W3G 专利、商标、版权 有 RAND
IETF 专利、版权 有 RAND而且必须是规定格式
IEEE 专利 有 RAND
ITU 专利 有(包括专利申请) RAND或RF
ISO 专利、商标、版权 有 RAND或RF
ANSI 专利 有 RAND
ETSI 专利 有 RAND
WAP Forum 专利、版权 有 RAND
ATSC 专利 有 RAND
3G Patent 专利 有 RAND
三、我们应关注的核心问题
美国学者从法律的角度根据标准制定人的不同将标准分为了以下两大类:1、政府标准化组织(government 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或政府授权的标准化组织建立的标准,叫做“法定标准”(de jure standards);[11] 2、单个企业或者具有垄断地位的极少数企业建立的标准,叫做“事实标准”(de facto standards)。[12]
而在事实标准中,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个企业由于市场优势形成的产品格式的统一或产品格式的单一,典型的代表就是以Microsoft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Intel公司的Intel微处理器,美国学者称之为“WINTEL事实标准”,这类事实标准的特点就是厂商并没有从本质上追求标准化,更没有标准的管理机构和标准的许可战略;第二类是企业或企业联合出于标准化工作或标准的许可的目的,通过有目的的标准化工作产生的非法定标准,称为“普通事实标准”。我们讨论的事实标准,就特指这种普通事实标准。国外学者将这种事实标准称为“私人化标准组织(private 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建立的普通标准”,这种标准按开放程度又可以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两种,开放型标准是现在比较常见的,其特点就是建立后或建立中经过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The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ing)或W3C(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等这些官方机构的调整和确认,就可以转化为de jure标准,像IEEE1394工作组就是私人化标准组织在政府授权的官方标准化组织IEEE的派驻机构;封闭型标准的典型代表就是HAVI前期标准和蓝牙(BLUE TOOTH)标准,像HAVI标准,建立时就是8家公司倡导并提供标准体系的全部技术方案,不过封闭性标准是可以转化为开放型标准的,像HAVI标准,经过发展之后,现在就转化成开放型标准了,已经向任何公司开放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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