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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许可战略中的法律热点研究

  (1)交叉许可和专利联营协议
  现代技术标准在技术许可中经常用到的方式就是交叉许可和专利技术联营。交叉许可和联营协议是指两个或者多个不同知识产权人之间的一种协议,这种协议规定合同各方可以使用其他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7]一般说来,交叉许可和联营协议是有助于竞争的,这体现在:(1)将互补性技术融合起来;(2)降低交易成本;(3)清除相互阻碍的地位;(4)避免高昂的侵权诉讼。[8]但另一方面,这样的许可协议在某些时候也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尤其是当这样的协议被用做一种明显的实现固定价格、分配市场和顾客的机制时,就会对竞争产生严重的妨碍作用。当交叉许可损害了作为实际或潜在的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就会引起反垄断上的问题。《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一般并不要求联营协议是对外开放的,也就是任何人希望参加就可以参加;但是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力的实体之间订立的这种协议排除其他人参加,则触犯反垄断指南。此外,如果一项联营协议导致减少参与者进行研究开发的积极性,例如联营协议要求成员以相当低的费用相互许可使用目前已开发及未来可能开发出之技术,这会被认为可能造成相互搭便车,可能降低联营协议成员各自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积极性,从而产生妨碍创新的后果,也将被认为是触犯反垄断指南。
  (2)、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与禁止反言
  所谓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是指标准化组织或标准的发起人为了便于将来推广标准和豁免自己的责任,要求标准提案人在将有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技术纳入标准之前,必须披露该技术有知识产权,甚至要求必须有知识产权权利人愿意在标准建立后在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或无偿许可的声明。
  以IETF标准化组织为例,IETF原来在标准化工作中对专利技术的观点是:“尽量采用那些非专利技术的优秀技术,因为IETF的目的是使其制订的标准广为适用,如果涉及专利权的问题,标准的适用将涉及专利权的授权问题,从而影响人们采用该标准的兴趣”。[9]但现在IETF已经完全改变了,因为现在有的专利技术是标准技术方案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这些专利,标准方案就是很不完备的,终于IETF调整了政策,新的专利政策规定于IETF的BCP 97文件中。2001年8月16日,W3C提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W3C工作指南草案,向全球征求意见,其中就涉及到了前面一再提到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技术的披露规则,以及专利权人向W3C提供愿意进行专利技术许可的声明要求。在这之中,W3C将专利权人承诺愿意在合理和非歧视状况下对愿意获得技术许可一方进行的许可,叫做RAND许可,因为英文的“合理和非歧视的”为Reasonable, non-discriminatory, RAND就是取Reasonable单词中的R和A,取non-discriminatory单词中的N和D而得名。W3C又将专利权人承诺愿意在免费的状况下对愿意获得技术许可一方进行的许可,叫做RF许可,因为英文中“许可费免费”的原文是royalty-free, RF就是取royalty的开头字母R和free的开头字母F而得名。[10]这种称法已经被一些组织接受,在国外的一些法学期刊中也可以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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