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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许可战略中的法律热点研究

  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上是一致的,但作为私权利的知识产权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的反垄断法之间是存在冲突的,知识产权的被滥用也会阻碍社会竞争,因此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加以控制和约束。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由于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它的创造需要巨大的智力和物力投入,并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是现代高技术的开发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如果别人可以任意地、无偿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那么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其继续创造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最终会阻碍科技进步、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法正是为鼓励知识产品的生产而授予知识产品生产者一定程度的垄断权。这就以利益驱动机制刺激智力创造活动持续地进行。 由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其独占性或垄断性,它在本质上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而反垄断法的基本使命就是反对垄断,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但同时它又有例外,而且,一般说来,知识产权就是属于这种例外中的一种情况,因此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既具有某些方面的一致性,又可能存在潜在的冲突。 
  为了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的关系,美国司法部和联邦委员会1995年4月6日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Antitrust Guidelines for the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6]欧盟1996年1月31日发布了《技术转让规章》,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1999年7月3日发布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证合同中的反垄断法指南》。就我国而言,合同法329条关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的规定,原则上树立了对我国市场上已经出现并将加剧的各种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监督和制裁的原则,但是这远远还不能解决在技术标准中的垄断问题。
  2、技术标准许可反垄断审查中的几个重点问题
  技术标准在许可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许可,而标准化组织或标准的持有人也有可能利用标准的优势从事垄断市场或滥用标准、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因此,技术标准也面临反垄断的问题,而且在国外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现在各个标准的制订都非常重视将知识产权反垄断审查看得很重要,比如3G专利平台计划(3G PATENT PLATFORM),当2000年12月20日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The Japanese Fair Trade Commission)审核通过了3G专利平台的知识产权许可政策,3G专利平台将此事件看作是自己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在自己的网站和有关媒体广泛宣传,因为另外两个官方机构,欧盟和美国司法部也正在审核3G专利平台是否符合知识产权反垄断的规定,3G专利平台显然想制造舆论,一鼓作气全部通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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