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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径通幽抑或无病呻吟——略论学校伤害事故及学校的监护职责

   

   
民通意见第23条
   

   
民通意见第183条
   

   
首先,民通意见第183条之前之后的规定均为监护人的规定;其次,在民通意见183条和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三条之前的规定均为公平责任的规定(我们将民通意见第183条和其前后的规定看作一体),而在两者之后的规定均为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一九九二年第二辑总第2辑,68—72页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一九九九年第三辑总第29辑69-76页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编):《青岛法院判例精粹》,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28-135页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年第二辑,总第32辑,102-116页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年第二辑,总第32辑,102-116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唐德华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000年第一卷,总第一卷,163-170页
   

   
例如前述许玉云诉莱西市马莲庄镇莲花山小学等人身伤害赔偿案的判决是在2000年4月所作出的,判决中仍然认为学校负有监护责任。“踢球踢出8万元赔偿”一文中所报道的案例也持同样的观点,见 《北京青年报》2000年8月22日,第十九版
   

   
此处的规则原则涉及到对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三条的理解,王泽鉴先生认为这条属于公平责任,见王泽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侵权责任比较法的分析》,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76-305页,而杨立新则认为是过错推定责任,见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248页;
   

   
例如在许玉云诉莱西市马莲庄镇莲花山小学案中,法院一方面承认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另一方面又认为“二被告李林浩、于松雷辩称学生入学后,其监护权转移到学校,于法无据”,最后判令学校和以上二被告的家长共同承担责任。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编):《青岛法院判例精粹》,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28-135页;在赵晗诉南楼小学等放学后在校内为教师个人打开水被他人撞翻烫伤赔偿案、闫红瑞诉旧寨村村民委员会等因其在幼儿班期间被其他幼儿玩火烧伤损害赔偿案两个案件的判决中,法院也分别判令加害人的家长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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