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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径通幽抑或无病呻吟——略论学校伤害事故及学校的监护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一九九六年第一辑总第15辑,93-96页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一九九九年第三辑,总第29辑,76-80页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一九九八年第一辑,总第23辑103-108页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年第二辑,总第32辑,102-116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上海法院典型案例丛编(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执行案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36-40页
   

   
此处论述系参考蔡德火,蔡福华:《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10月,第四期(总第十期),73—75页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504页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17-118页
   

   
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150-158页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137页;也可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第2、4、15、23、25、29、32辑中有关学校伤害事故案例的评析,本文将对这些案例再作介绍
   

   
前引蔡德火,蔡福华文;又见前引佟丽华书;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五日)(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21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第二款颇受专家质疑,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很多问题,见方流芳:《民法通则评析》,载李静冰主编:《民法的体系化和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27-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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