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心插柳柳成荫——对晚清权利一词出现与使用的一个简单考察

  Right一词具有多种意义[51],但是,作为一个法律用语,我们必须区分一下权利和利益的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理解中文中“权利”一词的出现和严复为何舍“权利”而取“民直”一词。自从德国法学家耶林首先提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一说之后,人们越来越重视权利中的利益因素。而学者一般也都承认,权利与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52]。但是,权利和利益仍然有着重要的区别,例如,很多利益不是通过权利的形式得到保护的[53]。此外,假如我们将权利等同于利益,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以社会的利益为理由侵犯个人的权利?[54]
  但是,中文中的权利一词却非常容易让人们混淆它与利益的区别。“利”字在中文中是一个带有贬义的词[55],权则一方面与变相连[56],另一方面与力相联系。而在英文中,rights一词则带有“正当”之义(这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在right一词的翻译过程中,很多人将其译为“理所应当的”)。因此,“权利”一词完整的传达right一词的意义[57]。在这一点上,无疑严复是正确的。
  据张佛泉先生考证,西文中,right有直(straight)和尺度(rule)之意,就是“理应”的意思,而在中文中,“直”字有正、宜、是等意,因此,将right翻译成“民直”一词是合适的。[58]
  然而,严复这一翻译却最终未能流传下来,成为现在汉语中的一个常用词汇。除前述刘广京先生的分析之外,“权利”一词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为人们所经常使用[59],应该也是其原因之一。
  虽然语言不过是一个符号,但是,我们无法否认语言对我们思维的影响[60],这一点只要我们考虑一下在中世界诺曼征服后法语对英国法的影响就了然于胸[61]。那么,当我们用“权利”一词取代了西文中的right一词后,我们能够准确的传达right的意义?前面的分析已经对此作出了回答。那么,这种误读对我们今天的理解和交流是否会造成一种消极的影响呢?[62]我们又如何改变这种消极影响,使“权利”一词真正的起到right一词所发挥的作用呢?
  
  
  --------------------------------------------------------------------------------
  
【注释】在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中对“权”“利”二字作出如下解释“权……曰反常”,“…….曰利者,义之和也”,分别见许慎:《说文解字》一一七(上),九一(上),中华书局1963年版。
   

   
例如在《荀子·君道》中有以下之句,“接之以声色、权利、愤怒、患险而观其无能守也”,此中“权利”和“声色”“愤怒”等结构相同,均为两个同义词之复合,意为“权势与财货”。另外在句读中我们也可以将“声色权利愤怒患险”八字作并列而单独分开理解。梅仲协先生亦论到“稽考典籍,权与利二字连用,殊罕其例”,见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32页。
   

   
见前引梅仲协书32页;又见徐显明:《论权利》,载焦洪昌选编《开放的宪政》253-266页;又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00页。
   

   
见前引梅仲协书32页,据张谷博士在“校勘说明”中言,此书系成书于1934至1937年。
   

   
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22—224页,在此处,王健博士对有关这种说法的资料作了整理。此外,梁彗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61页;在前引沈宗灵书,徐显明论文中也有类似说法,由此可见此种说法之普遍性。
   

   
前引王健书30—80页。
   

   
详见前引王健书93-113页
   

   
在笔者力所能及搜集的资料中,持此种说法的有夏勇:《论和女士及其与德、赛先生之关系》,载夏勇主编《公法》第一卷41-54页;刘广京:《晚清人权论初探——兼论基督教思想之影响》,载夏勇主编《公法.》第一卷23-41页,王健前引书;李贵连:《话说“权利”》,载《北大法律评论》第一卷第一辑,115-129页
   

   
《公法遍览》凡例,第9条,转引自前引王健书29页
   

   
前引王健书,108页
   

   
王健前引书224-229页
   

   
王韬:《除额外权利》,见王韬《韬园文新编》,三联书店出版社1996年版,58-59页。
   

   
毕利干系同文馆的法国教习,从1860年代至1880年代一直在中国,主持翻译了《法国律例》,其中将Droit译为“理应”等义;而傅兰雅则是江南制造局译书馆的翻译家。
   

   
见前引刘广京文。笔者从翻阅当时一些启蒙思想家的著作,如郑观应的《盛世危言》、何启和胡礼垣的政论集等,亦未曾找到权利一词。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1474页。
   

   
康有为有诗云:“译才并世数严林”。见康有为:《琴南先生写〈万木草堂图〉,题诗见赠,赋谢》
   

   
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71-72页
   

   
此处可以参见贺麟:《严复的翻译》,载商务印书馆编辑部编:《论严复与严译名著》28-42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41页。
   

   
吴汝伦系严复的老师,其批评见其为严复《天演论》所作绪言。
   

   
“吾辈犹有所撼者,其文章太务渊雅,刻意模仿先秦文体,非多读古书之人,一繙殆难理解”,转引自王栻:《严复》,江苏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70页。
   

   
见前引贺麟《严复的翻译》
   

   
李泽厚:《论严复》,载前引《论严复与严译名著》126-152
   

   
见本杰明·史华慈:《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叶凤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又见史华慈:《严复与自由主义》,载史华慈等著《近代中国思想人物论自由主义》,时报出版公司民国六十九年版,九九至一一七页。
   

   
进化论如严复翻译的赫胥黎的《天演论》(英文书名为Evolution and Ethics),经济学如亚当·斯密的《原富》(英文名为Inquiry into theNature and Cause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今译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来源》),社会学如斯宾塞的《群学肄言》(英文名为Study of Sociology,今译为《社会学研究》),法学如孟德斯鸠的《法意》(英文名为Spirit of Law,今译为《论法的精神》),名学如穆勒·约翰(今译为约翰·密尔)的《穆勒名学》(英文名为System of Logic)
   

   
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思想的认识与批判》,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166页,又见前引刘广京论文。
   

   
前引刘广京论文
   

   
见前引刘广京论文
   

   
王栻:《严复集·书信》,中华书局1986年版,518-519页
   

   
前引刘广京文
   

   
其原因除此之外,应该还包括大批留日学生的出现,他们将已经在日本扎根的这一词语再引进到国内,从而促进了这一词语的使用。见前引王健书第六章“输出与回归:法学名词在中日之间”的论述。
   

   
黄克武:《一个被放弃的选择:梁启超调适思想质研究》,(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国八十三年版,52-57页;耿云志、崔志海著:《梁启超》,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112-122页。
   

   
“新民”说始于严复,在《原强》(修订稿)一文中,严复言道“今日要政,统于三端:一曰鼓民力,二曰开民智,三曰新民德……”载胡伟希选注《论世变之亟——严复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21-43页
   

   
梁启超:《新民说·叙论》,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46页
   

   
可见黄坤:《梁启超与<新民说>》载前引《新民说》1-46页;又见前引黄克武:《一个被放弃的选择:梁启超调适思想质研究》42-44页
   

   
文中也有提及,称耶林为尹耶陵,而将书名译为《权利竞争论》,见前引《新民说》89页;该文现在有中译,载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层》第二卷12—60页。
   

   
前引《新民说》,88页
   

   
前引《新民说》,89页
   

   
此处举例系借鉴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文中所举例。
   

   
前引《新民说》,92页
   

   
前引《新民说》,92页
   

   
前引《新民说》,92页
   

   
前引《新民说》,94页
   

   
《权利篇》,原载《直说》第二期,1903年出版,收入胡伟希编选《民声·辛亥时论选》,30-37页
   

   
前引《民声·辛亥时论选》,33-34页
   

   
前引《民声·辛亥时论选》,35-36页
   

   
前引《民声·辛亥时论选》,36页
   

   
前引《民声·辛亥时论选》,37页
   

   
前引《新民说》,177页
   

   
前引《民声·辛亥时论选》,32页
   

   
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下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490页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沈宗灵 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44-48页
   

   
《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773-775页,又见前引庞德书44页
   

   
见前引庞德书48-49页
   

   
皮文睿:《论权利与利益及中国权利之旨趣》,载夏勇主编:《公法》(第一卷),103-129页
   

   
见注一中对“利”的解释,此外我们可以通过“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等来看到这一点。
   

   
见注一中对“权”的解释
   

   
见前引皮文睿文
   

   
张佛泉:《自由与人权》,转引自前引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思想的认识与批判》,190页注31
   

   
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前引《新民说》是《民声——辛亥时论选》两书中得到证明
   

   
“语言不仅仅是我们使用的一个工具,而且它还能够控制我们的思维。” Pollock/MaitlandThe Hisrot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І , volume 1, Prinded by J.and C.F.Clayat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98, pp 87
   

   
见刘方誉:《诺曼征服对英国法律发展的影响》,链接:http://211.100.18.62/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3934
   

   
] 见前引皮文睿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