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因信息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基因信息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的权利,是典型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民事法律的广泛保护,民事救济方法应当是基因信息隐私权受到侵犯后的主要救济方法。
我国至今尚未制定民法典,在制定民法典的思路上学者们存在着意见分歧,对于人格权是否单独设篇,学者们也存在不同意见。王利明教授建议将人格权单独设篇(9),而梁慧星教授则认为应当将人格权放入总则(10)。笔者赞同将人格权单独设篇,并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使隐私权不再依附于名誉权,从而受到专门的保护。这样不仅有利于改变重物轻人的立法观念,加大对具体人格权的保护力度,而且有利于提高我国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保护,也是符合国际立法潮流的。个人基因信息应当在民法典中列为隐私权的客体之一,使基因信息隐私权有民法典作为保护依据。此外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制定一些特别法来保护基因信息隐私权。例如,1990年,美国国会提出《人类基因组隐私法案》,该法案禁止政府机构公开个人基因信息。1995年的《基因隐私和非歧视法法案》则进一步禁止雇主、保险业者公布或再公布个人基因信息。1997年的《基因隐私和非歧视法法案》认为:“基因信息是唯一私有和个人的信息,没有个人的授权不能被公开。……”虽然1995年和1997年的法案在国会中没有通过,但它们仍然对我国制定保护基因信息隐私权的专门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由于基因信息存在着不同于一般个人信息的特征,民法在对基因信息隐私权采取特殊保护方式的同时,也应当对其予以一定的限制。在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健康的情形下,则有必要牺牲一定的基因信息隐私权。例如,某些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业,对其雇员的健康和身体素质有特殊的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雇员应当向雇主告知其与该行业相关的基因信息。因此,在未来的立法中,应的对基因信息隐私权的限制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并严格的控制权利限制的范围。
2.基因信息隐私权的
刑法保护
基因信息具有家族和种族相关性,对某一个人基因信息隐私权的侵犯及有可能损害该个人所在的家族甚至种族的利益,这种行为往往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危害程度已远远经超出了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可以考虑以刑罚予以惩罚。
由于人体基因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基因组计划的进一步进行,为争夺基因资源的基因大战不可避免。1990年以来,美、德、法等国纷纷抢滩中国基因大陆,以赞助、健康保健等名义大量采集基因样本(血样)进行研究,给我国造成很大的基因流失威胁。如果任由这些发生,中国人特有的人类基因资源以及由此产生的基因专利将大量掌握在外国人手中,中国将不得不以高价购买其科研、开发和应用成果,由此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由此可见,对于基因信息隐私权的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因此国家必须立法对于那些侵犯基因信息隐私权,大量采集基因资源并运到国外的的行为,确定为犯罪并予以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