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对隐私权的真正保护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在近二十年的发展进程中,也就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其保护呈现出一个总体特点:法律零散、途径间接、手段脆弱。对隐私权的保护条款散见于《
宪法》、《
民法通则》等部门法之中。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主要包括《
宪法》、《
民法通则》、《
刑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等。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为我国人格权立法提供了依据,第39条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了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国家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中第
107条作出了对公民人格权保护的规定。《
刑法》设有专门的罪名,如第
245条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
252条“侵犯通讯自由罪”,第
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等均是对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性的规定。其他法律,如《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都有在涉及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应当保密和不公开开庭的规定,这些规定均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社会特殊人群的隐私权保护,法律也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如《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但规定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的人格权应受到尊重(第
36条),而且专门设有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隐私的条款(第
45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也作了专门规定(第
42条)。其他法律,如《
商业银行法》、《
律师法》、《
监狱法》等均有涉及到公民个人隐私问题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