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信息隐私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权利主体是自然人。这是隐私权的一般特征。基因信息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基因信息自由支配的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是生命体,不具有基因,自然不享有基因信息隐私权。此外,死者也不享有基因信息隐私权,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者是不具有权利能力的,自然没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权利客体是个人基因信息。基因信息隐私权的客体范围小于一般隐私权的客体范围。基因信息属于一般隐私权中个人信息这一类,是一种无形隐私。3.权利的保护受公共利益,群体利益的限制。世界上没有无限制的权利,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超越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它决定的其他制度所产生的制约。(8)基因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同样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如果将一个人的基因信息透漏给相关的人等有可能使他们得到危险的警告,从而避免可能的伤害,那么个人的基因信息隐私权与群体利益之间产生了冲突,这时法律就必须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中作出选择,当群体利益远大于个人利益时,个人的基因信息隐私权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4.权利具有关联性。由于基因信息具有具有家族或种族相关性的特点,因此个人基因信息隐私权的保障与与其家族乃至种族的利益息息相关。
基因信息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个人基因信息的维护权,即自然人对自己的基因信息享有保密,不为他人知悉,获取和公开的权利。个人基因信息与个人乃至其家族的利益息息相关,一旦被公开则可能引起保险、就业、医疗卫生等多方面的基因歧视并有可能波及其家族甚至种族。因此,个人基因信息的维护权是基因信息隐私权的重要权能,它是一种对世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该项权利的义务。2.个人基因信息的利用权,即自然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积极的利用自己的基因信息的权利。这是一种积极能动的权利。权利主体有权合法的利用其基因信息,例如,用于科学研究,疾病治疗等。此外,还可以许可他人合理、合法使用其基因信息。每个基因,无论是致病基因,还是非致病基因,都有极强的经济价值,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基因就是财源。现在,一些有实力的 国家、公司、科研单位争先恐后地猎寻那些发病率极高的人群以及远离文明社会的土著人的特异基因,一旦破译成功,立刻申请专利,变成商品,而被采集者从此就失去了对自己基因信息的利用权。因此,法律应对基因信息利用权予以确认和保护。
三、保护基因信息隐私权的立法构想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实施对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基因信息有不同于一般个人信息的特殊性,而侵犯基因信息隐私权的行为又往往可能导致比侵犯一般隐私权更为严重的后果,这就要求从立法上对基因信息隐私权采取特殊的保护。
(一)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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