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因信息隐私权的界定
基因信息隐私权是隐私权的一种,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自己的隐私自由支配,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和用于公开的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人格权。(2)隐私权的客体便是隐私。
而对于何为隐私在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比较典型的说法有“信息说”,即隐私是某些信息,是无形的,是精神性的人生要素。(3)该说认为隐私不是指私人活动、人体的部位、私人居室、信件和存款等,而是指私人活动中不愿被窃取和批露的信息,人体部位的信息以及私人居室、信件和存款的信息等。该说将信息与其物质载体截然分开认为只有私人信息才是隐私权的客体,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而包括人体、居室、信件等信息的载体受其他权利的保护,这种将信息和其物质载体截然分开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私生活秘密说”,即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4)该说对隐私的界定过于具体而且亦将隐私界定为一种信息。“私人态势与私人空间说”,即以是否依附于自然人身体本身为标准将隐私划为两种形态——私人态势与私人空间。(5)该说对隐私的界定过于抽象不易把握也不易于在实践中具体操作。此外,还有“私生活安宁说”、“不受干扰的权利说”等多种学说。这些观点虽都有合理之处但也不免存在缺陷。
笔者较为赞同王利明对隐私的定义,“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私事,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6)该定义科学的概括了作为隐私权客体的三个方面:个人信息、个人私事、个人领域。这三个方面又可以表述为无形隐私、动态隐私和有形隐私。根据这个定义,隐私权可以表述为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隐私自由支配,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和用于公开的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人格权。(7)
基因信息隐私权是一种特殊类别的隐私权,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基因信息自由支配,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和用于公开的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它的主体是自然人。因为隐私权与人的心理、情感、精神等人身要素密不可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不享有该权利,而个人基因信息本就是通过对自然人进行基因检测而获取的关于该人的基因结构、组成、排列、变异的信息,因此以其为客体的基因信息隐私权只能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基因信息隐私权的客体如前所述是个人基因信息,而作为隐私的个人基因信息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合法性,这是个人基因信息作为隐私权客体受隐私权保护的前提;不欲为外人所知性,即权利人希望保有其个人基因信息,使其基因信息不被公开,不为他人知晓。私人性,即个人基因信息须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仅与个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有的学者认为秘密性也是隐私的要件之一,但笔者认为,秘密性并不必然成为隐私的要件。某些个人信息,个人私事以及个人生活领域即使是为许多人所知晓的,甚至在一定范围内是公开的,只要权利人不愿其被宣传,被侵扰,认为其应成为隐私,则在其他要件均具备的情况下,其当然的成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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