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的基因信息都是基因信息隐私权的客体。人类的基因99.9%是相同的,这一部分基因是一般正常人都应具有的基因,该基因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不能作为基因信息隐私权的客体。正如亚洲人的外貌特征为:黑头发,黄皮肤,黑眼睛,这些是亚洲人共同具有的一般的外貌特征信息,不属于个人的隐私,不是隐私权的客体,而对于单个的亚洲人而言,他是否秃顶,皮肤上是否有胎记,眼睛是否异于常人则属于他的个人信息,是隐私权的客体。而对于基因信息而言,则只有通过对单个人检测而获得的被检测人的基因信息,也就是个人基因信息才是基因信息隐私权的客体。
基因信息对于个人而言,是关于个人的基因组成、基因内是否有缺陷基因存在、缺陷基因有多少及这些缺陷基因将有可能导致什么疾病的信息。(1)这些信息涉及到人们的工作、生活、健康、家庭、子女等方方面面,并有可能引起在就业、保险、诉讼、医疗卫生、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的基因歧视。基因信息与一般的个人信息相比有其特殊性。1.相对稳定性。每个人的基因信息与生俱来,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其基因信息是终生不变的,除非对基因进行刻意的改造。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我们还无法对基因进行改造,但不难预测在不久的将来这项技术必将为人类所掌握。“这种想法在技术上是做得到的,然而在效果上和伦理上是行不通的。”遗传学家和生物学家们这样说:“人类基因组研究及其成果应用是为了更有效地预防和治疗疾病,而不是改良人种!”。除非为了治疗疾病、挽救生命等特殊目的,否则我们不能任意改造基因。因此,基因信息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的。2.多样性。世界之所以会如此复杂多彩,就是因为“异质性”。由于每个生命,每个物种的独特性,才显示它的多样化与可爱。更重要的是,目前现存的所有物种之所以能活存下来,主要是由于“基因的多元性”。人类基因虽然有99.9%是相同的,但剩下的0.1%的不同基因造就了人的千差万别。虽然这0.1%的基因信息具有差异性,但这并不代表这些基因有优劣之分。所有的基因都是平等的,各有各的用处,即便是有缺陷的基因,也有其特殊功能。所以我们不能否认基因的多样性,更不能为缔造所谓完美人类而按照相同的模式任意的改造基因。3.家族、种族相关性。同一家族乃至同一种族的人,他们的基因信息往往具有相同或近似的特性。根据“姓氏基因”理论,基因与姓氏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经研究发现,不同人群的血样中的血型、酶、蛋白质的区域分布和人们姓氏的区域分布高度一致。此外,同一家族的成员时常患有相同的疾病,如白化病,多指症,血友病,镰刀型红血球贫血等,我们通常将其称之为家族病。由此可见,基因是具有家族相关性的。由于受地理环境,生存条件,生活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种族的基因往往存在较大差异,而同一种族成员的基因则常常具有相似性。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种族之间在肤色、发色等外表特征的差异上体察。因此,对于个人基因信息的曝露极有可能影响到其整个家族的利益,甚至波及整个种族,使的某些家族、种族因一人基因缺陷的曝露而普遍的遭受歧视,被视为弱势群体,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基因信息与个人、后代甚至整个家族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作为隐私权的客体,法律应当予以特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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