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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应打造信用品牌

其次,应加强以守信为核心内容的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每个执业律师的信用意识。只要你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执业,每一个律师的行为准则首先是讲信用;一定要塑造一种“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行为风尚。为此,我建议:每一个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除依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法定的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一份《执业律师信用宣誓书》,并把这项制度法律化。我们的执业律师培训,应开设一门必修课——“信用学”,对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的教育应贯穿始终。
  2.尽快制订“律师信用管理制度”
  律师信用的基础,尽管要靠市场经济下的律师执业道德规范来维持,但是在道德规范不足以调整律师的失信行为时,就要依靠一定的制度去约束律师的信用行为。我认为,应建立一种“律师失信惩罚制度”,对于那些严重失信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要加大其失信的成本,使其不敢失信;在建立律师失信惩罚制度的同时,也应考虑建立“律师守信激励机制”,使那些信用好的律师和信用等级较高的律师事务所,因守信而获得更大的利益。
  3.建立统一的律师信用数据库
  建立律师信用制度,信用数据是基础。有关部门能否考虑利用“中国律师网”(www.chineselawyer.com.cn)现有的技术平台,建立一个技术先进、功能完善、运用灵活的“执业律师信用网”。凡是涉及律师在执业中的信用数据都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执业律师信用网”数据库,逐步建立“失信律师公示制度”。当然,建立律师失信公示制度,一定要研究界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信用数据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等;同时还要认真研究界定律师的个人隐私和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在公布信用数据的时候不能侵犯律师的个人隐私和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除此之外,还应设置有关制度,严惩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的行为人。
  
  4.律师收费一定要明码标价
  目前,使当事人最感疑惑的是同一官司各律师事务所的收费为何差别如此之大,究竟律师收费有无标准?特别是有些律师事务所漫天要价,在收取了当事人的代理费用后,仍向当事人提出形形色色的所谓“活动费”,严重地损害了律师的声誉。当然,律师通过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是有偿的,但是费用如何收取,标准又如何确定,至今无法可依。1990年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发了《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但是90年代以来,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加之物价也有所上涨。如果仍然按照原来标准,代理民事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仅收70元至140元;代理刑事案件,每件仅收30元至130元的话,就会严重地限制律师从业的积极性。为此,1997年国家计委、司法部又联合印发了一个《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这个收费办法最大的特点是没有规定统一的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即: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际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虽然1997年的《办法》确定了“律师可以和当事人协商收费”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仅限于非诉业务。因此,我国律师的收费标准一直为空白,这不仅使法律服务的消费者糊涂,就连律师也感到困惑。根据零点市场调查公司所做的一次调查显示,律师业收费不透明已成为法律服务的消费者对律师不信任的重要原因。没有价格标准的服务,是一种没有规则的服务,没有规则的服务,是一种不透明的服务,一种不透明的服务,是一种不讲信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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