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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的法理学分析

  当然,由于历史条件和经济现状的局限,上述原则的贯彻和实施也存在度上的缺陷,即有时可能无法彻底地、充分地体现在规则之中,原则本身也可能存在很多规则上的例外。但原则本身是没有例外的,现实也好、理想也罢,原则都反映了经济发展、反映了人类对于世界经济走向的美好愿望和要求。
  三、WTO法的作用与价值
  法理学中对于法的作用定义如下: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本段的论述将以此为根据,阐述WTO法律规则对于其成员,尤其是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以及入世后,中国应该如何利用WTO现有的规则为自身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首先,WTO法的作用表现为指引作用。WTO体系能够督促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能够为已涉及的议题或新议题提供谈判场所、能够执行争端解决的谅解、能够执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能够与世界银行和IMF合作以达到全球经济政策决策的进一步融合等等诸如此类的功能,归根结底反映了WTO是一项制度:市场经济制度。 这也就决定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加入WTO后,其国内体制所面临的挑战和将承受的影响,决定了其国内政治经济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很多学者在中国入世之前或之后都在讨论中国的应对之策,其实最根本的只有一条: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运作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什么是市场经济的规律?从WTO的条文中反映出来的,主要有以下几部分内容:
  1,就政府而言,有学者断言,中国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这句话充分反映了政府机关职能沿着市场经济要求的方向转变的重要意义。WTO制度中有关透明度、反补贴、数量限制和进口许可、国营贸易、政府采购、保障措施等多项规则均直接规定了政府行政行为的“禁区”,而这些“禁区”有许多都是我国政府在入世前的主要管理职能;而WTO制度所没有限制的关于促进出口多元化、为企业收集全球性信息、促进建立国内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机制、统筹协调技术引进等方面,则恰恰是我国政府职能中最薄弱的环节。
  2,对企业来说,尽管WTO诸项规则并不涉及企业的实际权利义务,但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因子,企业的生存能力直接决定了国家入世的损益,因此,企业也应该充分研究WTO的具体规则,制定出相应的有适应性的竞争策略,而不是简单的“适用”WTO的规则。例如,在申请保障措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方面,企业应该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利用WTO制度中存在的对国内产业保护的有利规则,敦促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空间。我国企业一向是国外反倾销诉讼的受害者,入世后如何在积极应诉的同时,积极申诉,这即是从“适用”规则到“适应”规则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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