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从整体上把握中国传统法律精神,并强调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作用;这是《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对传统法史学的重大突破,但其后由于“前苏联法学界的影响,曾长期将‘国家与法’的历史综议而论,致使中国法律史学独立品格、科学精神几乎丧失殆尽”[26],因此,在法律史研究领域也就表现为“以朝代为单元,依朝代兴衰为线索评价法制变化,而没有依社会发展规律对法制变化做科学的考察”[27]同时,除梁治平先生、朱勇先生等少数学者外,很多学者仍然着眼于成文法的变化而忽视法的实效问题及成文法变革背后的民情基础的变化,且往往将传统法律看作一个静态、一维、孤立的事物,而不是动态、多维、联系的社会现象。可喜的是,不少学者对此一直有清新的认识并在长期努力之下做出了一定的成绩[28]。
3. 跨学科的思维进路与开放的学术态度。当今的学术界,是一个科际渗透、科际整合的日趋加剧的年代,各种新的研究方法和新的边缘学科不断涌现出来,如经济学与法学、社会学与法学、行为学与法学等联姻产生的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行为学等一系列边缘学科,而这些边缘学科的勃兴也为人们从另外一个视角另外一种境界了解法提供了可能。事实上,当年瞿老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也是瞿老由社会学——社会史——法律社会史的大胆跨越的结果,如果我们能本着一种开放的学术态度而不是狭隘的门户之见,在法律史的研究领域运用跨学科的研究进路,必将会使整个法律史研究领域变的更加丰富多彩。
结语:
如前所述,笔者之所以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不惜笔墨的加以文本分析且寻根溯源以探求此书的写作背景和思维进路(尽管这种分析和考察是异常粗浅的,有唐突先贤时哲之嫌),目的就在与通过剖析这一独特的学术个案,试图发现一些对法律史学界之方法论探索有所裨益的范式价值,笔者也坚信,如果我们法律史研究者能够象瞿老一样,大胆创新、严谨治学,那么,新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诞生也不会是遥遥无期的了;中国法律史学也必然会恢复其应有的学术声誉,并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i] 常安,男,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律文化。(上海市青浦区青松公路11号桥,上海大学法学院,201701)
【注释】这种情况在梁治平关于法律文化的一系列论文的面世之后才有所改观,梁在其《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参见《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P19—27,梁治平,贵州人民出版社)中也曾谈到过这个问题,当然梁与瞿老由于所出时代、学术旨趣的不同,研究进路事实上也还有一定区别。 与之相对应的是冠之以“××法律思想”,但其传主却与法律并无多大关系的论文频频见诸铅字,而我国台湾早在1989年林端先生就以瞿老此书为分析文本论述了法律社会学与法律史的科际整合问题,惜由于条件所限,笔者未能找到相关材料,深以为憾。 见‘1947年版序’,P1,《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同3 伦敦大学《东方及非洲研究学院学报》,见瞿书封底。 见《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P19,《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梁治平,贵州人民出版社。 见《二十世纪中国法史学论纲》,1997.3.3—12,《中外法学》,刘广安。 P316,《西方法学史》,何勤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见‘1947年版序’,P1,《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上述观点是很典型的法社会学观点。 见‘1947年版序’,P1,《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同上一个注解一样,也带有明显的法社会学的痕迹。 陈信勇先生曾认为中国的法社会学与西方的法社会学相比至少要晚好几十年,但笔者以为虽然完全意义上的法社会学是在八十年代中期,但早在四十年代,瞿老就已经有意识的运用法社会学的研究进路去分析中国法律史并取得了相当好的学术实绩。 见《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P328,《开放社会及其敌人》,波普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P359,《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与此相反,西方一些汉学家与我国的一些后学学者却强调中华文化中家族主义的人伦温情,实是“不在其身、不知其痛”,且“东西方学人对于对方文化的取弃褒贬,多数时候是以自己方为出发点,往往容易注意到他方文化所有的自己所缺失的东西,但同时便容易忽略这东西恰是对方的痛苦所在”,参见P300,《说法,活法,立法》,许章润,中国法制出版社;这种文化上的无法解释往往是法律文化研究中的悖论。 见《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见《科学知识进化论》编译前言,P28,纪树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同8 。见《瞿同祖与法律社会史研究——瞿同祖先生访谈录》,王健,《中外法学》,1998·4·13—20。 参见何怀宏《世袭社会及其解体》第二章“封建社会”的概念部分。 如梁治平先生主编的《法律的文化解释》,张中秋先生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徐忠民先生的《制作中国法律史:正史、档案与文学——关于历史哲学与方法的考察》等。 《描述性的法史学与解释性的法史学》,胡旭晟,《法律科学》,1998·6·38—39。 24见《总结经验 大胆创新——中国法律史2000年年会综述》,冯向辉,《学习与探索》,2001·2·136—137。 值得深思的是之后中国法律史学界出现了许多先是对中西法律现象进行简单的罗列然后简单的将责任归于法律文化差异的所谓比较法律文化的论文,当然这与张先生无关,张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仍是多年来鲜见的佳作,但张先生如果能接着他的比较研究做进一步的思考,或许会取得更大的学术成就。 见《总结经验 大胆创新——中国法律史2000年年会综述》,冯向辉,《学习与探索》,2001·2·136—137。 同26。 ] 如朱勇先生的《清带宗族法研究》、梁治平先生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俞荣根先生的羌族习惯法田野调查,以及海内外部分学者根据新近出土的中国古代档案对中国古代法所作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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