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整体上来看,虽然如胡旭晟所言,伴随着法律文化的热兴起,以一批青年学者为代表的解释性的法史学逐渐浮出水面,并将逐渐“与传统的法史学并驾齐驱,共同构成法史研究的新格局”[23]。但客观地讲,至少在目前,这种解释性的法史学还未取得与传统法史学分庭抗礼的地位,尽管其影响力和辐射力或许是巨大的。我国的法史学研究格局,仍然是传统意义上的史学范式的研究占主导地位:强调宏大的政治叙事史模式,注重成文法典的研究,较少的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这种研究进路,曾为法律史研究作出过巨大贡献,但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也愈来愈不能适应现代学科建设的要求.这样的情况,在其他法学研究领域也存在,但在法律史学界表现的尤为突出,有学者曾用“四化”与“四多四少”的说法对法史研究领域存在的问题作了形象的概况——“四化”即“科学成果教材化、学术队伍年轻化、研究成果老化、研究方法政治化”,“四多四少”即“成果多而精品少、人多而大师少、教材雷霆同多而创新少、论多而史少”[24];因此,法史学的显学地位被人怀疑也就再正常不过了。
从个体上看,尽管梁治平先生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指出瞿书的某些不足并满怀信心的期待着新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诞生;此后也确有个别论著从某些方面弥补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不足之处,如梁治平先生的《法律的文化解释》对大传统小传统二元互动关系的把握,朱勇的《清代宗族法研究》对于宗族在政治、经济格局变化中所起作用的具体考察,张中秋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对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所做的定性分析;但如果从研究范式的重大突破、史料的丰富度、观点的新颖性、学术旨趣的人文关怀等诸项指标来衡量,上述作品都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其学术史意义也难以与瞿老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相比——例如梁治平先生在文化人类学的思维进路上的愈行愈远(实质上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西方汉学家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而忽视了对当下语境的关注和中国法现实命运的思考),张中秋在列出中西法律文化的八大差异之后未能作进一步的思考(比较的目的是什么?比较之后怎么办?)[25]。
因此,我们还的和梁治平先生一样,继续等待着新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诞生,但愿这种等待不会象苏力先生戏言中国的后现代法学那样真的成了“等待戈多”。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既然新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诞生尚在期待之中那么对旧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思考也许并不多余。通过对该书进行的粗浅的文本分析和写作背景的考察,笔者认为,对于目前法律史学界进行的方法论的探索来说,瞿老此书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1. 勇于突破旧有研究范式的学术气魄。如前所述,根据托马斯·库恩的观点,科学史的发展进程呈常规科学——非常规科学——常规科学的螺旋式结构,其中,非常规科学期间既是旧的范式的解体期间,也是新的范式的形成期间;这当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心理的急剧变化,但与具体的学者的大胆突破旧有范式的个人努力是分不开的,瞿老此书即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前文已述)。我国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法律硕士考试中取消关于中国法律史的考察,固是决策者的短视使然,但与中国法律史研究多年来进步缓慢、不能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也不无关系。江泽民同志曾多次强调科学的创新思维问题,作为法学领域的显学之一的法律史学,也只有正视自己研究范式中存在的积弊,大胆突破旧有范式的局限,才能实现多向度的研究范式互相促进的良性研究格局,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