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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例学术史个案的考察—--兼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范式突破及启示

  4.材料运用方面的大幅度拓展
  如前所述,瞿老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是欲以梅因《古代法》为榜样,运用社会学的研究范式,书写一部新的中国法律史;所以,其在材料选择上就自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史著作,许多社会学、人类学意义上的研究材料,也被其大胆纳入法律史的研究领域:不但包括传统法律史学所运用的历代法律规范、典章制度,还包括各类经史子集,甚至是一些野史、文艺作品、家谱等文本也成为论证的参考资料。依据材料学的观点,材料按其来源可分为史证、实证、传证、引证等,不同的材料,自有其不同的效力和效力范围。传统意义的法律史学,往往集中于史证,而忽视对实证、传证、引证的运用;但在瞿书中,诸项材料都得到了充分的运用,所以,此书不但注意到了几千年中国法的制度变革,也把握到了制度变革后的民情基础,从而领会中国法的精神实质。限于篇幅,此处仅以“家族”一章为例,在该章中:
  A属于法律规范类的有《唐律疏议》、《宋刑统》、《元典章》、《明会典》、《明律例》、《清律例》等;
  B属于司法判例类的有《刑案汇览》、《续编刑案汇览》、《驭案新编》、及散见于各种典籍的具体个案如真的秀《西山政训》等;
  C属于经史文献类的有《礼记》、《史记》、《孟子》、《左传》、《汉书》、《晋书》、《隋书》等;
  D属于家谱、档案类的有《毗邻西滩陈氏宗谱》、《郑氏规范》、《世范》等;
  E属于野史、文艺作品的有《南郭新书》、《野记》、《典范纪闻》等[13];
  
  其中,B项、D项、E项,均不属于传统的史证范畴,而属于实证、传证、引证的范畴也正是瞿书在材料运用上相对于传统法律史学的特色所在。而瞿书也因为有了对包括法律规范、案牍、野史、典章等各种类型的材料的充分占有,才使其在论述上立于不败之地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论述,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瞿老是从整体上把握中国法律的角度出发,运用社会学的研究范式,对包括经济史、文化史、社会史等诸多领域的文本材料进行分析总结,以探求中国古代法的精神实质;这种多向度、跨学科的撰写模式,无疑是该书与其他法律史著作的最大区别,也是其独特的学术贡献所在。
  二、知识社会学的考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写作背景凸视
  无论是研究旨趣还是研究方法,学者们的思维进路总要受到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的制约,在某一特定社会科学领域,特定时期的价值理念和学术风格的现实存在,往往会对具体的研究者产生重要影响,尽管这种影响或许是不自觉的、无意识的。“知识社会学主张,科学的思想,尤其是关于社会和政治问题的思想,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而是在受社会制约的环境中进行的,它主要受到无意识的或潜意识的要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仍然逃避了思想家观察的眼睛,因为它们构成了思想家居住的场所,即他的社会居所”[14]。因此,如果我们将瞿书放在一个更为广袤的“社会居所”背景之下,就或许会明白为什么在四十年代会产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样一部风格卓异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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