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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自由的混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条例》批评

  宪法可以被修改,就意味着宪法可以被反对。如果认为某一个基本原则是不可表达反对意见的,也就意味着这一基本原则是不可修正的。不可修正的基本原则,事实上就超越于宪法之上。
  一句话,可以反对的宪法才是宪法,不可以反对的宪法不是宪法,而是神学。
  从实践上看,我国已经多次修改宪法,邓小平、江泽民诸公,在宪法尚未修改之前均发表过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言论。《暂行条例》等法规意欲维护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被写入宪法序言的“四项基本原则”。这四项基本原则如果不能在言论上被反对或质疑,这四项基本原则在本质上就不是宪法条文,而是神学天条。可以修正的宪法,就不过是这四项基本原则的下位法。这从根本上构成了我国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局面。
  不过据说16大新的党章修改草案已经去掉了四大原则之“马克思列宁主义”,而改为‘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思想”,是耶非耶,不久可见分晓。这也是公然反对现行宪法的言论,可见天条也不是道一以贯之,不过是只准放火不准点灯罢了。
  言论自由包括了表达对现行宪法的反对意见,从简单的逻辑推理可得出的结论,是明明白白包含在现有宪法条文中的。“不能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对言论自由最大的误解和强奸。如果一个老板在招聘员工时公然开出性别歧视的条件,这是违宪。如果这位老板发表一篇文章认为性别歧视应该被允许并要求修改男女平等的宪法条文,这不是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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