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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自由的混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条例》批评

  
  违背宪法原则的言论
  
  在《暂行规定》和其他互联网管理法案为言论自由设立的一系列否定性限制中,第一条都是一样的,即“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那么言论自由能不能包括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表达自由?比如宪法规定男女平等,那么我的言论自由是否包括可以发表男女不应该平等的观点?因为所有超过四个字以上的理论分析都不具有被宪法采纳的合法性,所以得出一个无懈可击的结论似乎有一定难度。但我认为这个答案是可以从宪法文本当中直接推导出来的。一个简单的逻辑是:宪法可不可以修改?
  各国宪法根据修改程序的难易,而在理论上有称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之分。但没有任何一国的宪法规定宪法是不可以修改的。道理很简单,因为宪法的“合法性”和“正确性”的基础是来自代议制度之上的公民的协商和同意。如果认为宪法是不可修正的,其意义就等于宪法的合法性和正确性是建立在公民的同意之上的,换言之,宪法具有更高的自圆其说的价值来源。
  一句话,可以修改的宪法才是宪法,不可以修改的宪法不是宪法,而是神学。
  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修改程序,并没有将任何一个“基本原则”单列出来说这是不能修改的。那么如果在宪法被修改之前,言论自由不包括反对宪法条款的自由,试问宪法又如何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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