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自由的混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条例》批评
王怡
【关键词】互联网出版,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通信自由,信息网络传播权
【全文】
继2000年国务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来,当局不断加强对于网络信息传播的监管和控制,而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在今年6月24日联合发布的《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则通过对于“互联网出版”这一横空出世的概念肆无忌惮的扩大解释,使包括个人和非经营性的一切网络言论及其传播都可能需要对言论者进行事先的主体“审查”和批准,从而使刚刚生长起来的网络空间面临大棒下的危机。8月1日该条例实施后,大量非经营性的个人网站、企业宣传网站、学术网站、网络刊物和群发邮件,包括BBS和留言板等诸种言论表达和传播的形式都存在着被一部行政管制下的恶法所扼杀的危险。
根据各国公法上关于公民权利的理论与实践的划分,及我国现行
宪法的规定,在涉及网络信息传播上,公民拥有三种不同的自由,一是“言论自由”,一是“出版自由”,一是“通信自由”(包括通信秘密)。
《暂行规定》是根据今年2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
出版管理条例》第
67条的授权而制定的,它只能针对网上的出版活动进行细化的规定,但《规定》通过对“互联网出版”的最大化的解释,混淆和侵占了其他两种自由权利的空间。《
出版管理条例》第
1条明确规定该条例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而这个
《暂行规定》因其定义上的随意性和模糊性,一旦实施,则可能借着管理出版活动的名义,对公法上的言论自由、通信自由及私法上的版权权益都构成无端的排斥,成为高悬于网络上每一个致力于言论表达的人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暂行规定》对“互联网出版”的定义如下: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