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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弃义是怎样合法的

  重要的不是缺乏对弱势群体的关心,而是弱势群体缺乏有效伸张自己的机会和制度化的手段。我们如何防止一个社会忽视和扼杀某个群体的利益,不是希望于一个意识形态政府的高调和三令五申,而是希望于一个各种利益可以进行政治博弈的民主体制。几千万之巨的职工,到底是怎样成为弱势群体的?归根到底是因为他们不能组织自己的工会,不能创办自己的媒体,不能罢工,不能建党,不能影响立法,不能推动司法。除了井喷式的工潮之外,一个高达几千万的人群,在我们这样一个以无产阶级统治自居的社会,竟然没有任何制度化的途径可以去表达自己。
  一个不能有效伸张自己的群体,就注定是背信弃义者决定牺牲和放弃的羔羊。
   90年代早期许多企业尝试“买断工龄”,,国务院曾经明令禁止这一可能对工人不利的做法。但96年之后,中央政府就半推半就的默认了这一做法,默认了所有对于职工极不公正的明码标价,通过这一标价,将所有负债一笔勾销。政府在国企破产时也曾将解决职工的再就业和其他安置问题放在首位,也有诸如再就业减免3年行政性收费等优惠政策频频出台。也自90年代后期起,在强调竞争和市场的概念下,国企进入一个出售和破产的浪潮,相当部分的下岗职工就是在这一破产和清算的高峰中失去了工作和几乎一切社会保障。
  但在法律的名义下,却没有人可以说这种一笔勾销是非法的。职工应得而没有得到的东西,也就是今天的法律根本无法确认的东西。一个背信弃义的年代,也就是从意识形态统治的晚期,到一个宪政体制的开端之间的年代。几千万人的利益,在一种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秩序里挣扎。前面的意识形态将他们抛弃了,后面的宪政民主又还遥不可及。我们因而实在无法将他们的利益放在一个明确的名义下来观照,因为他们的利益和被抛弃的社会正义,徘徊在人类社会截然不同的两种产权和社会制度之间。换言之,这种利益似乎正在失去现实中的逻辑合理性。
  真正的问题是一个原本藐视任何法律和财产权原则的、以无限责任起家的革命政党,在什么方式下才能够选择躲在法律的背后承担有限责任,而将那些自愿或不自愿的追随者扔进历史的垃圾桶,将几千万人排除在社会财富的增长进程之外?
  换言之,就是从身份到契约、从革命党到执政党、从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这种种转变如果是必要的,这种种转变应当如何完成?我们在什么样的程序下才可以承认那个原本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人,从今天起就只承担有限责任了?
  在这里存在一个绕不过去的程序。如果革命党绕过了这个程序,而直接诉诸于法治社会的概念来摆脱其与工人阶级的身份关系,那就是不折不扣的背信弃义。我们就应当拒绝用法治的话语逻辑来为合法性验明正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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