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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弱势群体的产权保护

对弱势群体的产权保护


王怡


【关键词】财产权
【全文】
  
  
  王怡
  
  据报道,最近河南某地的政府部门,为了迎合上级参观和“改善投资环境”,竟然强行将公路两侧近百亩的春玉米连根拔掉,尽数毁去。媒体刊发了老农手捧即将结穗的玉米恸哭不已的照片,令人寒心。
  我国在1982年宪法基础上,先后三次修宪,均以财产权为中心。代表了二十年经济改革在财产权格局上的重大变化及对宪法体制产生出的巨大推动力。自1999年来,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类似表达写入宪法的呼声,几乎成为每一年早春的天气里回荡在“两会”上的最强音。全国工商联在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和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再次提交了这样一份引人侧目的提案。这反映出私有财产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多元化民间力量的成熟。在共和国的历史上,这是第一次几乎完全由民间团体和学术界自发进行的一场持之以恒的修宪动议。
  然而面对改革成本承担的不正义和弱势群体日渐边缘化的地位,及考虑到既得利益集团在权力市场化和国有资产流失中攫取财富的非法性,有一种观点反对“私有财产”原则在宪法中的确立,认为这代表了改革受益团体对于非法收入单方面的合法性要求。“私有财产”原则的确立将在实践上助长既得利益集团对于弱势群体的财产剥夺。也有人说,自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后,由于财产权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国家权力和社会公益的限制,这种限制尤其在20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凯恩斯主张行政介入的宏观经济学的兴起及环保、生态等问题的严重,而更加显著。因此后来各国的立法中都并不再出现强调私有财产“神圣性”的表达。而在英美国家,财产权也是主要和首先作为一个私法的概念而非公法的概念而得以确立的。那么这一坚持要将私法中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概念表达引入公法中去的主张,又是否一种刻舟求剑的偏执?或者出自于部分有产者团体在私利怂恿和弱势群体缺位下对于宪政演绎的某种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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