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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司法改革的比较研究——兼谈法律职业精英化与法律教育的几个问题

  其次,要从法学教育向法学院的职业教育转化,必须考虑到现有的大学能否承担专业培训的任务,或如何使其具备进行实务培训的能力。这不仅涉及教育者能力与既定目标的协调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如何协调法学的批判性思维与法律实务的逻辑思维的问题。就第一个方面而言,不言而喻,并非任何一个法学教授都自然而然地能够培养实务法律家,也并不是任何一门法学课程都是实务法律家所必需的。因此,法学院式专业培训是以教育者具备丰富的实务知识和经验,教育方法符合实务需要为基本要求的。为此,美国法学院以著名的案例教学、临床教育和苏格拉底教学法为基本方式,试图教会学生“像法律家那样思维”,并能够应对法律实务中的各种实际问题。而一个以体系性、学理性教育为主的大学,要想承担专业实务培训的职能,决不可能一蹴而就。
  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到,本质上,法学教育和法律教育有所区别的。作为一门科学,法学应具有体系性、原理性和批判性的特征,以理性思辨和逻辑自足为基本要求;而且,法学是批判性的,并不必须以忠实现行法为基本原则——它不仅能够建构系统的理论体系来阐明法的本质和价值,而且能够通过对现行法的积极评价、批判和重构,成为推动法律发展的动力。相比之下,法律实务则以现行法为基础展开,其基本要求是严格性、统一性、操作性和保守性,以及消极主义原则。这样才有助于培养实务法律家对现行法的信仰与忠诚,恪守自己的权限,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以保证法律适用中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这些区别不仅决定了严格意义上的学者与实务法律家必然在法律的运作和发展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与之相适应,这两种角色的职业道德和素质的要求、乃至知识结构都应有所不同。而且,这种区别也决定了法学教育和法律教育各自的价值和不可替代性[32]。法学教育并不等于法律家的职业教育培训,大学法学院的体系性、原理性法学教育和实用性的实务法律教育是可以、并应该相互区别的。即使在美国,法律二者也是有本质区别的[33]。
  针对这方面的问题,日本提出的改革方案是:其一,法学院(即法科大学院,下同)不能取代司法研修所的职业培训;其二,只有经过专门设立的中立评价机关评定的大学,才有资格举办这样的法学院,并必须接受定期评估。具有认证资格的法学院将在全国招收法学本科及部分非法律本科生,进行深造,只有其毕业生才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进入法律实务界。这样,使法学院教育成为衔接普通法学教育和司法培训之间的一个环节。第三,法学院的教育形式不再以大教室讲义为中心,而广泛采取研习班讨论的方法。并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具有实务经验的职业法律家任教。同时,在课程设置上也考虑到了法学与法律实务之间的衔接与过渡[34]。由此可见,法学院的设置,目的是在丰富现有的法律教育,使其社会化和实务化,增加受教育的年限,并与法律家一元化形成配套,以改善法官任职前社会经验和修养不足的问题。
  相比之下,尽管关于法律院校毕业生实务能力差的怨言充耳可闻,但我国的法律硕士(JM)教育却是在原有的教育机构、人员、方式方法和教师素质没有发生任何改变的情况下匆匆上马、迅速普及的。我们经常看到的现象是:众多来源不一、法律知识和经验相差悬殊的学生们在同一个大教室(至少50—60人,多则100—200人)、听教师用满堂灌的方式讲授各种法学原理;既没有实习,也很少研讨,学生没有时间读书,其中主要精力和时间都在用来对付外语过关,另一部分时间用于写学位论文。而他们的教师,很多甚至从没有进过法院的大门;却擅长用批判的精神对现行制度和判例进行分析。对于现任的司法官而言,这样的教育或许最多不过使他们对现行法制产生更多的批判精神,而对那些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初学者,除了大致把握法学知识体系的框架外,怎么可能被培养成一个能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具有职业道德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合格的法律家呢?即使此后他们通过了司法考试,获得了某种资格证书,但是,在任职前仍然没有任何专业培训,试问,由此怎能使法律家的整体素质得以提高呢?
  第三,法学院的设置必须考虑到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保证一定数量法律人才的合理产出。我们看到,日本建立法科大学院的第一步,是与法律家一元化的进程相适应,制定出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法律家增长目标。司法考试合格者人数从2001年1000人,到2010年增至3000人。而为数很少的法科大学院对招生人数也做出了规划,东京大学预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50人,非法律毕业生50人。而我国近年来法律教育的所谓多层次、多渠道的无序状态,是所谓司法大跃进的显著标志之一,而如果遵循教育和法律的客观规律,事先经过认真论证、小心决策,这些本来是可以避免的。然而,或许是市场的需求被无条件地引入法律教育领域;或许是这一领域涉及了太多的主管部门及其利益,因此,出现了为发展而发展,以数量规模为一切的结果。至今,尽管司法考试已经开始作人数上的控制,但法律教育的整体规模仍然在继续扩大;JM教育已经成为一个具有诱惑力的大市场。
  最后,法学院的设置必须考虑与司法培训制度的衔接。日本的司法改革尽管设立了法律家一元化的目标,却并没有取消现有的司法研修所的动议。因为每一个日本法律家都承认,司法研修所是他们法律生涯的起点,经过这一阶段,他们才开始懂得法律的现实运作程序,才开始形成共同的法律思维和理念,才开始与法学家及纯粹法学拉开距离,才开始接受法律职业的行为准则。一言以蔽之,只有这样的专门司法培训才能真正完成一个学生向一个实务法律家的转变。日本的法律家认为,即使完成了法律教育向实务化的转型,并且实现了法律家一元化,即从律师中选任法官,也不能废除司法培训制度[35]。显然,试图通过JM教育,把我国现有的法学院或法律系改造成美国式的实务培训机构,决非想象中的易事。这不仅意味着需要把传统法学从法学院彻底清除出去,而且必须以从资深律师中选任法官作为制度前提。我国既没有法律家一元化的制度基础,又迟迟不建立急需的司法培训机构,唯独急功近利地建立并快速推广了JM教育。这种割裂必要条件和相关联系的“改革”,是否能够实现其标榜的目标,只需对其运作和产出作一点真实的实证考察,就一目了然了。
  不言而喻,以上实例分析并不能改变JM教育已经形成的既定事实和相关各界从中已经获得的既得利益,因此,笔者无意于也并不试图推动决策者对它的否定;同样也不是反对对现行法律教育进行任何改革。这里所做的,不过是以此为例,说明一个真正的改革绝不可以基于局部的利益,也决不应把“摸着石头过河”视为颠扑不破的真理,至少,应该让每一个公民对改革有一点发言权和参与权;是“改革”的成本、风险及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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