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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家庭制度视角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兼与古罗马之制度作比

  第二,阶级内婚。在有阶级差别的社会里,各阶级间的通婚通常为社会所不赞许。[8]在法律里有士庶不婚、良贱禁婚的规定。
  魏晋南北朝时,士庶之分极严,社会地位高下悬殊,截然为两不相接触的阶级,士族为保持其尊严,平日犹避免与庶族往来,自更不肯与之通婚。[9]而良贱之间的地位更是悬殊,因此良贱不通婚的禁忌亦远较士庶之间的为严格,《唐律疏议》有载:“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10]无论是士庶不婚、良贱禁婚或“门当户对”,无不体现了婚姻对于家族的意义,维护的也是一种宗族利益和各阶层间相对稳定的秩序。而国家法律加以直接规定更体现了它的重要性。
  另外,一般人家在媒氏通信女家已许之后,在采纳之前,家长要在影堂焚香祝告,说某之子某将娶或某之女将嫁与某氏。在问名之后一定要归卜于庙,吉,才告女家行纳征礼;卜如不吉,婚事便不能进行[11],这种婚姻缔结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宗教性,也体现了“上以事宗庙”的目的。 
  而在罗马法中,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处于父权之下,不问其年龄,均须获得父亲的同意。但是,除这些条件外,一切合法婚姻均要求具备希望结婚的共同意愿表示 [12] 。虽然对于夫妻相互同意的重要性方面,罗马法学家们持有不同见解,但它是一个必要条件是毋容质疑的,罗马法的原始文献非常清楚的表达了这一观点:
  法学家杰尔苏(公元2至3世纪)指出:“不愿意结婚的男女之间不能缔结婚姻。”
  法学家乌尔比安(公元2至3世纪)指出:“不仅要同居而且要有婚意,婚姻方可成立。”[13]
  由此可见,即使罗马人仍然相信婚姻缔结需要家父的同意,但他们至少开始考虑,而且已经将婚姻的主体,即男女个人的同意与否作为婚姻的要件。虽然从中仍不能得出当时罗马人的婚姻的自由程度,但与不仅没有顾及当事人的意愿,甚至也完全不把其置于法律的视域之内的中国法律相比是“合理”得多了。
  二、婚姻的解除
  中国古代法律关于婚姻解除的方式有七出、义绝和协离三种。
  第一,七出。即七条丈夫无须经官府即可休妻的法定理由。七出依次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以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14]从这种解释我们不难得出此七事出妻的理由无一不是从维护家族利益的角度提出的。此外,一直有人以此为古代夫权压迫的凿凿确证,笔者却不以为然。此七则虽则皆为丈夫出妻的理由,但其实与夫妻个人关系并不重要,甚至也不能体现丈夫的意志。与其说它是丈夫离弃妻子的条件,莫如说是夫家家长逐黜媳妇的借口。其基本精神仍然在于维护“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目的。如《孔雀东南飞》里的焦仲卿和刘兰芝,以及宋诗人陆游和原妻唐婉[15]都是在“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的情况下被迫离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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