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经济法产生的基础

   第二,外部效应。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生产力不甚发达,部效应并不明显,对经济的发展几乎不起任何影响。但是,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和资本家对物质利益的无止境的疯狂追求,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为他人强加一定成本的机会就越来越多,如环境污染增加了受害人的生产成本,相反,一个人的活动给他人带来一定利润的正的外部效应也越来越没有人愿意去做,如教育。外部效应极大地损害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使经济关系失去和谐。很显然,既然人们并不承担他们引发的负的外部效应的全部成本,他们将过度地从事这些活动,相反,由于人们得不到来自正的外部效应的一些活动的全部收益,他们必将尽可能地减少从事这些活动,投资畸形必将引起结构失调。而结构失调也必将导致经济运转的不和谐。
  第三,信息偏在。在市场经济中,由于所掌握的信息不均等,交易的双方很难监督对方的行为。如果卖方比买方掌握更多的信息,往往造成“劣胜优汰”的“莱蒙”市场现象,而假如买方掌握了比卖方更多的信息,则又会形成市场经济中所谓的道德风险。
  第四,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是指靠私人和市场无法提供的物品。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也就是说,消费公共物品的人增多并不能使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水平下降。如“灯塔”,多一个人使用和少一个人使用不发生任何影响,同时对公共物品又无法排他使用,如灯塔的修建者无法向使用者强行收费,如果强行收费,则会使整个社会支付的成本上升。因此,公共物品不能由市场自发有效地生产出来,但又为经济运行所必须,因而必须由政府出面生产。
  生产的社会化将整个人类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任何个体都不再是与社会无缘,任何个体的任性或一意孤行,在一时一地可能对自己有利,但它只要危害到社会利益,最终都会危及到自己。伤害群体就是伤害个体的危机感使每一个理智的个体产生焦虑和不安。但个体对此无能为力,正如市场无法修补自己的缺陷一样。人们在无奈中等待,很快便尝到了因为自己的任性而给社会带来的恶果。如日益频繁的经济危机。还有直接危胁着人类自身的更可怕的恶果。如臭氧层减少、空气污染、淡水枯竭、全球变暖、土地沙化等自然灾难。针对市场理性丧失给人们带来高度物质享受的同时所带来的灾难,许多经济学家提出了国家干预市场的理论。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的经济学可谓倡导国家干预的先躯。凯恩斯经济学产生于二十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大危机时期,它从现代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和社会心理的条件出发,着眼于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对应关系,提出了国家必须干预经济的建议。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对当时处于困境中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指点了迷津,也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经济理论契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