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5)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必然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制度。考察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从当时的经济关系入手。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是大机器工业阶段,这个阶段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标志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科学技术的划时代进步,推动了生产力的蓬勃发展,形成了大规模生产,实现了生产社会化。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客观上要求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由社会统一管理和协调。反映在法律上,则要求国家出面对社会生产进行统一规划,以利于经济和谐发展。
第二,社会分工不断深化,新的生产部门接连出现,各经济部之间进入相互依存状态。众多的生产部门之间以中枢生产部门为轴心彼此连锁,相互衔接,共同参与国民经济运行。在这种情况下,整个资本主义的生产成了一个整体,部门与部门,行业与行业之间能不能和谐配合就成了每一个理智者所关心的问题。
第三,大规模市场使各地区、各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换更趋频繁,经济联系的范围更加广泛,形成了世界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的一体化。
上述特点表明,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已不仅仅表现为一个生产单位的内部过程,而表现为一系列的外部社会过程;劳动不再是一个生产单位的直接劳动过程,而表现为与之有关联的所有生产单位的社会共同劳动过程;各生产单位的孤立性、分散性消失了。在这种情况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统一的法律协调就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垄断资本主义的社会化大生产是国家干预的必要前提,而生产力高速发展所引起的市场失灵为国家干预提供了必要的契机。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基本是理性的,经济运转也是基本和谐的,因而国家干预是没有必要的。正如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其来源》中所主张的,一切听其自然,取消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允许资本家自由地进行经济活动,自由经营,自由竞争,自由贸易。正是这种自由导致了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也使市场的非理性因素愈益明显地表现出来。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
第一,垄断。垄断就是把一个或几个经济部门的大部分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大资本家,为了规定垄断价格,控制原料来源和销售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的协议同盟或联合。垄断大规模形成于20世纪初到二战结束。垄断提高了生产社会化程度,为生产的协调及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可能性。但是,垄断限制了竞争,使价值规律失去了作用,严重阻碍了资本的自由转移,导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使经济危机周期更短,破坏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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