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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产生的基础

论经济法产生的基础


杨连专


【摘要】本文从社会的需要、经济的需要、政治的特性和法哲学的发展角度,论证了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哲学基础,并以此澄清了经济法的内涵。
【关键词】经济法 社会化大生产 市场失灵 国家干预
【全文】
  经济法从产生时起就充满了争议,不管是德国的努兹巴姆(Nussbaum)、基尔德斯特(Goldschmidt)、卡斯凯尔(Kaskel)、贝姆(F•Bohm)、赫德曼(Hed emann),还是日本的金泽良雄、今村成和、高田、丹宗昭信(1)等等,对经济法的概念的界定都是各有千秋,见仁见智的。中国学者对经济法的概念更是学派纷呈,从“老诸论”的“一切经济关系说”、“纵横说”、“综合经济法说”、“经济行政法说”、“管理协作说”到“新诸论”的“经济协调关系说”、“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间接调控说”等(2)观点学说不下几十种,学术界的争议不管苛刻与宽容、不管赞成与反对,全都为经济法学的繁荣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我们都应该感谢他们。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有些争议和观点是在充满了太多的个人偏见与冲动的前提下展开的,比如,在界定经济法调整对象时,将一些纯属民商法调整的内容,牵强地并入经济法的范畴,从而不仅导致了经济法内容的杂乱,也引起了民商法界的不满,又如,有人在界定经济法的概念时局限于对“经济”语义的理解,这些问题实质上反映了学术研究的功利与浮躁,一个新的学科,是否独立存在,并不在于学者的逻辑推理,而是在于其存在的深层社会、政治、经济、法哲学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言“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段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3),经济法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哲学原因,我们只有从其产生的基础入手,才能挖掘到经济法的本质内涵,才能真正理解经济法的精神,才能避免个人的偏见和对实践的误导,这不仅在完善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方面,而且在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立法方面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作者避开了颇有争议的经济法的概念,而以对经济法理念──即经济法的内在精神为切入点展开对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政治、法哲学基础的探讨。以此求教于学术界的同仁。
  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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