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的代价
吴海彬
【摘要】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新
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强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然而,这一制度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讨论。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阐述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离婚 过错 赔偿 举证责任
【全文】
离婚(Divorce),又称离异,指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 近年来,随着离婚自由的普及和离婚社会成本的降低,有过错方提出离婚者增多,尤其是移情别恋的有过错方抛家弃子坚决离婚的屡见不鲜。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起因于家庭暴力,因夫妻一方有婚外情、或通奸、姘居、重婚而导致婚姻破裂直至离婚的有增无减,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案件的60%以上。 社会要求离婚的呼声已经一浪高过一浪,在全国妇联组织的民意测验中,88.1%的人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实行“谁实施了破坏家庭婚姻家庭的行为谁负责”的原则。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却是法官的判决往往无法满足国民的处罚情感。身为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官们只能固守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敢越雷池一步,其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不时发生冲突。在民众的眼中,执法者面对明目张胆践踏“一夫一妻”的行为,显得那么力不从心,无能为力
2001年修改的新《
婚姻法》无疑帮助法官们摆脱了这种困境,使其能自由地按照民众的处罚情感对离婚案件进行判决。新《
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于其四十六条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学术界称之为“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是新法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填补的四大空白之一。就像一个新生的婴儿一样,一种新的制度往往能引起人们的注意力和吸引力,学者们已经就这一制度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在此,试图阐述一些自己的看法。
婚姻体现着一种特殊的伦理关系,当出现“伦理的死亡”时,婚姻便不再成为婚姻,因此,“离婚仅仅是对下面这一事实的确定:某一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它仅仅是对一种已经死亡的婚姻的确认,不具有任何道德评判功能。对于离婚,我们不能也不该非议,因为“如果说只有基于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 。一份没有爱情的婚姻的结束,对婚姻双方当事人,无论有无过错,均是幸事。所以,在离婚这一行为上,道德是不应该介入的,法官不能因为是有过错方提出离婚诉讼或者无过错方不愿意离婚而不准离婚,这样既限制了离婚自由,也不利于保护人权。但离婚这一行为的结束,并不意味着与离婚有关的一切状态的结束,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仍然继续存在,并且这一状态是受到道德的约束的,即有过错方需为自己的行为支付离婚的代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至少能有以下四个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