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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格特著《当代德国法律哲学》的摘要

赫格特著《当代德国法律哲学》的摘要


沈宗灵


【全文】
  
  美国法学家赫格特(J. E. Harget)曾在富布赖特基金会资助下在德国海德尔堡大学进行研究工作,现任职于美国休斯敦大学。1996年美国宾夕尼亚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他著的《当代德国法律哲学》(英文本)一书,较详细地介绍了二战后德国(即以前通称的西德)法学的基本理论。作者在该书序言中指出,这种理论在美国通称“法理学”,在德国通称“法律哲学”,作者在该书序言中指出:“美国法学家在传统上多少是有地方性的,他们仅阅读和写作英美传统的法学作品,法、德、意、日各国和其他传统的作品,仅偶然渗入美国人的思想,而这些思想却往往是丰富多彩的。”企图改变这一现象看来是作者写作该书的一个动机。
  一、二战后发展概述
  作者在该书第一章中概述了德国法律哲学在二战后的历史发展。战后初期的一个特点是,法学家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和渴望一种新的理论。他们认为,二战前占主导地位的法律实证主义坚持法律与道德分开,法律效力不顾道德内容。这种法学帮助了纳粹党人上台,为了贬低法律实证主义并迎接一种新的法学理论,法学家采取了三种方式:一是新托马斯主义即神学的自然法学说,二是以实质价值哲学为基础的世俗自然法学说;三是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勃鲁赫(G·Radbruch)的公式。这三种方式可以归结为自然法学的复兴,它在二战后初期是很风行的,甚至德国宪法法院有时也使用自然法作为判决的根据。战后世俗自然法学是由肖勒(Max Scholer)创立,后由哈特曼(N·Hartmann)发展的,他们提倡一种人类可以知道的、先定的(pre-ordinated)客观价值秩序。拉德勃鲁赫在战前是一个著名政治家和法学家,当时是相对主义和实证主义者。但在二战后他改变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实证主义是纳粹的同盟者,他也改变了他本人过去对正义与法律安全关系的观点。他在1950年再版的《法律哲学》(第四版)中称,“由国家权力合法制定的实在法应予支持,即使这种规则是不正义的和违反一般福利的,除非这种规则对正义的侵犯已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实际上成为非法的法律,因而必须服从正义。”(1)
  作者指出,虽然自然法学在二战后初期的德国法家界极为盛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它的信心逐渐下降,法学家感到神学的自然法学是一种忏悔式的法学;世俗蔚然法家象神学自然法学一样,难于应付价值冲突,加上它们都强调安全与稳定的价值,从而加强权力主义而忽视个人权利,所以在五十年代后期就从主流法律哲学中消失。拉德勃鲁赫所讲的正义还是老的自然法观念,所以他的从实证主义向自然法转变的公式多年来在法学界一直有争论。以后由于新的法律哲学的兴起,这一公式也趋于淡化。
  德国在二战后初期法律哲学的另一个特点是“批判理论和马克思主义”。这里讲的批判理论来源于二十年代德国形成的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学研究所。希特勒掌权后,该所成员离开德国,大部分留在美国。二战后,该所部分成员在霍克海默尔(M·Horkheimer)主持下回德国重建该所,继续以前工作,他们的批判理论号称“新马克思主义”;主要观点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大部分人受社会制度压迫,社会可通过制度(institution)和思想方式的改革而获得解放;法律有两种功能,一方面是统治工具,另一方面是使非正义社会关系合法化。战后初期与马克思主义有联系的另一思想派别是存在主义哲学。迈霍弗(Werner Maihofer)企图创造一种存在主义法律哲学,但从未在法学界获得多数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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