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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分期问题商兑

  第五,转轨时期,这是指从清代后期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迄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的一百多年的时期。在此期间,在外国资本主义、帝国主义的侵略之下,中国由封建社会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革命也随之由旧民主义革命发展而为新民主主义革命。这种根本性的变化也使包括法律思想在内的整个意识形态领域转变了轨道。
  在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最初出现的新的政治法律思想势力,是来自地主阶级仕宦中以龚自珍、魏源、林则徐等一批明智而有作为的人物为代表的改革派。他们主张抵抗侵略,变法图强,“师夷长技以制夷”,(13)并严厉批判封建的烦刑酷法,要求改革司法制度。随后,以起义农民领袖洪秀全、洪仁玕为代表的革命派,用武装起义的行动,猛烈冲击封建的法制与礼教,要求革故鼎新,度势行法,建立革命的法律秩序。到了19世纪后期,封建官僚集团中以奕诉、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张之洞等被称为“洋务派”的一批封疆大吏为代表,标榜“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主张学习西方的坚船利炮,依靠外国援助大办军事工业,并要求“博采东西各国律法”,(14)在不超越封建国家“政教大纲”的前提下改善法制。接着,以康有为、谭嗣同、梁启超、严复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发动了被称为“戊戌变法“的维新运动。这一派主张由统治者自上而下地改造封建专制制度,实行君主立宪。他们认为封建法律是以纲常名教为内容的法律,是为封建君主谋一己之利和残民以逞的工具,必须用资产阶级鼓吹的“自由”、“平等”和“天赋人权”的法律以代之。20世纪初,以孙中山、黄兴、章太炎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将西方的“民主”、“法治”观念同中国固有的“大同”、“重民”等思想揉合起来,提出了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为内容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把包括法律观念、法律设施在内的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切,都置于理性的法庭上加以分析批判,严厉斥责封建的等级特权法律,揭露和要求废除野蛮残酷的封建刑罚制度,制订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最后,清王朝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被迫实行“新政”、“立宪”,不得已开展了名为“修订法律”的活动。在修律过程中,由于指导思想的分歧,又出现了礼教派和法理派之间尖锐斗争:前者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以维护宗法家族制度、进而维护整个封建制度为目的,坚持旧律中“义关伦常”诸内容之不可变更;后者以沈家本等人为代表,以实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为目的,力主改革旧的法律。这两派的斗争,集中反映了转轨前一阶段各派思想之间的最后较量。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法律思想领域的斗争和变化,更为激烈。首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和传播。随着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和中国共产党的成立,马克思主义法学开始传入中国并得到迅速的发展。它为后来各革命根据地的立法和司法指示了方向,并为后来新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作了理论上的准备。其次是反映民族资产阶级要求的民主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在西方资产阶级法学和国内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影响下,以沈钧儒、张志让、史良等为代表的民主法律工作者,通过要求民主、进步的实际活动,大大促进了民主法律思想的传播和影响,为新中国成立后新的法律思想的确立,作出了有益的贡献。最后是封建买办法西斯法律思想的抬头、泛滥和复灭。这一时期,国民党政府口头高唱要以三民主义作为“法学最高原理”以创建“三民主义法学”,而实际上却完全背弃孙中山法律思想中的革命性、民主性精华,继承清末礼教派的衣钵,宣扬“中华法系”应以保存我国固有道德作为主要内容,要“奠基于礼治”,尽量发挥家长制的功用,等等。所以,当时代表官方的整个法律思想,在表面上虽也采用了资产阶级法学的某些词句,而实际起作用的,仍然是维护封建买办法西斯统治下的反共、反人民、反历史进步的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法律思想。直到新中国成立,这种反动的法律思想,才被宣告彻底覆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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