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分期问题商兑
饶鑫贤
【全文】
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经历了最近一个世纪复杂、曲折的过程,已经获得了可贵的发展。在这期间,很值得注意的一件事,就是杨鸿烈于30年代中期在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该书开风气之先,总览几千年来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概貌,高层见瓴,条分缕析,多所创发,被认为是这个学科的“开山之作”。书中提出的诸如学科的概念、研究的对象和范围、历史发展的阶段、学科的体系以及研究方法等许多问题,都给后人的进一步研究以有益的启示。但随着该学科研究的深入发展,人们发现其中也还存在若干关键性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商兑,中国法律思想史发展的阶段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一
杨著出版于1936年。当时,中国由漫长的封建时代向近、现代转轨的时间尚不很长,学术思想虽极活跃,但远远谈不到已臻于成熟。杨氏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过程,划分为四个时代,即所谓“殷周萌芽时代”,“儒、墨、道、法对立时代”,“儒家独霸时代”和“欧、美法侵入时代”,第一次向人们揭示了本学科几千年业的发展轨迹,为这个领域的科学研究带来了一种创发精神。但经过仔细审察,人们发现其中存在许多重要问题值得重新研究。首先是关于法律思想“萌芽”的时间问题。杨氏主要以新石器时代末期、特别是青铜器时代首见于金文“盂鼎”及《尚书·康诰》、《酒诰》中的“法”字和其中表现的德主刑辅思想为据,认为只能定在殷周。照此说来,则包括法律思想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实际上被人为地缩短了至少一千年,显然这是不能被接受的。(1)
其次是关于“儒、墨、道、法对立”的问题。杨氏把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情况概括为只是儒、墨、道、法四家的对立,也是不全面的。因为当时各家各派的论争,涉及面极为广泛。仅就法律思想而言,参与论争的,除此四家之外,尚有阴阳家、杂家乃至名家和兵家等学派。它们各有主张,各为议论;只提此四家而无视其他各家,无疑是不适当的。而且所谓争鸣的实质内容,也并不只是相互“对立”,而是同时还有相互间的影响、容纳和吸收;当时在许多论说中所表现的“儒表法里”或“阳儒阴法”等观点,都并非“对立”一端所能概括。
指出西汉中期以后实行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之后,即遽然肯定“两千年来中国的法律思想都是儒家的思想”,亦即断言除此以外别无法律思想之可言。(2)这也不符合史实。因为自儒学及其经典被确认为“正宗”之后,它曾不断受到来自内部和外部各方面的挑战,其中许多观点和主张虽然没有被吸纳入正统的内容,但就其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而言,却绝非与正统思想“没有什么重大改变和冲突的地方”。(3)正统思想即使在宋明两代经朱熹、王守仁等人的改造,获得新的动力,加强了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与支配,也仍然受到了明、清之际进步思想家黄宗羲、王夫之等人的尖锐批判,就是力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