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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仲淹司法改革思想述评

  范仲淹被认为学明经术,有文武全才。他具有长期主持地方行政和在中央出将入相的经历。生平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自期。(3)执政期间,对外抵御侵侮,加强边防,对内提出关于明黜陟、抑侥幸、精贡举、择长官、均公田、厚农桑、修武备、推恩信、重命令、减徭役等十大建议,重点在于裁削幸滥,考覆官吏,(4)企图通过对官僚制度的改革,限制官僚特权,裁汰冗员,改进选官方法和监察途径,借以提高官吏素质,加强统治效率,以拯救政治危机。同时在法律上,以封建正统思想为指导,针对当时积弊,力主进行司法改革,从健全和加强法制入手,重新建立强有力的封建统治。有关这一方面的具体的主张,大致有如下几点:
  一、重命令,去苟酷,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
  范仲淹认为,往古圣人治理国家,无不在于善“通其变”;即所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他认为,宋朝建国以来,历代政制相沿,行之已久。这些政制不但已不适应现实的需要,而且还出现了深重的弊病:“纲纪制度,日削月侵,官壅于下,民困于外,夷狄骄盛,寇盗横炽”,已到了“不可不更张以救之”的时候。而“欲正其末,必端其本;欲清其流,必澄其源”。就法制方面而言,要做到“法制有立,纲纪再振”关键之一,乃在于严肃慎重地制定法律,并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5)
  他指出,“法度所以示信”(6)。以前的明智的君主,从来都是“重其法令,使无敢动摇”,以期国家政令顺利地推行于天下的。然而现实的情况却并没有作到这样。特别是一则法令繁冗无要,一则法令轻易厘改,以致出现了各种弊端:“每降宣饬条贯,烦而无信,轻而勿禀,上失其威,下受其弊。”(7)所谓“烦而无信”,是指颁行法律往往失之轻率,等到发现不符合实际情况,又不得不即时更改,因而即使法律烦杂,又使法律失去了信用。所谓“轻而勿禀”,是指执行法律时,对于本来是故意违反法律的情节,竟把它当作过失来处理,完全违背了立法的原意,造成对法律的破坏。他认为,这些现象是不符合“先王”们强调必须慎重颁布法律法令,并且要求在颁布之后切实贯彻执行的精神的。(8)因此他坚决主张:往后立法,必须由中书枢密院严格审查;凡属刑名方面的法律法令,一律要经由审刑大理寺他细审议,删去繁冗;必属符合实际、可以经久适用者,方予颁行;颁行之后,务必切实贯彻。如有玩忽违反者,必须“重其法,以行天子之命”。(9)这些思想,反映了范仲淹对于当时法制方面存在的各种弊端的深切关注。“弊而不救,祸乱必生”;他是把消除这些弊端作为变法革新的主要任务之一来对待的。
  为了重命令,不但要求做到上述各点,而且要求做到消除苛酷,以德服人。这是范仲淹在强调重命令的时候,寄以特别注意的一点。他指出:“以德服人,天下欣戴;以力服人,天下怨望。尧舜以德,则人爱君如父母;秦以力,则人视君如仇雠。是故御天下者,德可凭而力不可恃也”。(10)因此,他在天圣三年(公元1025年)的《奏上时务书》中,向仁宗皇帝母子恳切进言,请求他们“敦好生之志,推不忍之心,薄于刑典,厚于恻隐:在物祝纲,于民泣辜;常戒百官,勿为苛酷”,藉此向天下人昭示“慈爱”,以收拾人心。关于这一点,他还从另一方面,在此后《答手诏条陈十事》的奏议中列为十大建议之一,即所谓要求朝廷“覃恩信”。他在其中指出,国家每三年举行一次祭祀,祭罢上帝、宗庙之后,总要大赦天下,并且要求该项赦书日行五百里,以期“王泽及物之速”。但不幸现在每遇大赦,虽然博得天下的“欢呼”,而一两个月之后,“钱谷司存督责如旧:桎梏老幼,籍没家产。至于宽赋敛、减徭役、存恤孤贫、振举滞淹之事,未尝施行,使天子及民之意,尽成空言”。(11)针对这种现象,他提出具体建议说:“臣请特降诏书:今后赦书内宣布恩泽,有所施行,而三司转运司、州、县不切遵禀者,并从违制,徒二年;断情重者,当行刺配。应天禧年以前天下欠负,不问有无侵欺盗用,并与除放,违者仰御史台提点刑狱司常切觉察纠劾,无令壅遏”。(12)可见,他所主张的去苛酷,和了所强调的重命令,是相辅而行的;并且也不只是说一说就算了,而是决心要当真实行的。他的这些主张或建议,虽然大多属于司法事务,但明确地反映了他力图在法律上改革积弊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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