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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谈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主权

  3、“经济全球化”并非“非国家化”,也非“法律一体化”。全球化从国际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尽管在其发展过程中,有其不完善的一面,不可否认地是全球化是国际经济发展的主流。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必然会给政治、文化和法律、意识形态带来全方位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得出国际社会“非国家化”和“国际法律制度走向一体化”的结论。法律全球化的提法究其质而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世界法”(World Law),“超国家法”(Super-national Law)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的翻版,只不过外在表现有所变化。以往的世界法强调政治,而法律全球化强调经济;以往的世界法强调改变国际法性质,而法律全球化强调从国际法中剥离出来;以往的世界法强调控制各国国家,而法律全球化强调不受任何国家的控制;以往的世界法强调世界政府的威力,而法律全球化强调私政府的功能;但其实质上都是一致的,都提出其法律是超国家的,都属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都主张私主体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都是淡化国家经济主权并以主权原则为主要攻击对象的(注28)。如果说国际法律一体化成为可能的话,那也只能是纯粹代表极少数国家意志的法律,国际经济法此时也就失去其“国际”这一独特的法律属性了;国际社会也就不能再称为“国际社会”了。因此,从根本意义上来看,法律全球化的提法是不科学的,经济全球化绝不是利益全球化,而仅仅是市场和经营模式的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决不可能导致国际社会非国家化。
  4、削弱别国经济主权是“让渡论” 、“销蚀论”、“模糊论”以及“废弃论”的真实目的。对此我们从两个方面考虑:先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的全球化态势愈加明显;据世贸组织统计,世界上各种类型和层次的区域经济贸易集团和组织已达100多个,几乎所有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参与其中(注29)。这些国际经济组织的存在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要求主权国家为其提供发展和存在空间,加之随着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同化、全球性问题的激增、经济和社会领域内的实质性的广泛合作(如环保资源、人口、人权及社会发展等方面)等因素,使人们对于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中有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以法律形式反映和表现国际关系中各国利益冲突与协调、合作与斗争的规则体系——提出了置疑和挑战。(注30)由此便出现了上述“让渡论”、“销蚀论”、 “模糊论”以及 “废弃论”等弱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理论,其共同的逻辑思路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必然要求消除民族国家间的限制,实现生产要素和资源的全球化的优化配置,这将会导致对主权国家经济主权的制约。再从法律制度的层面考虑,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为西方某些国家妄图建立“世界政府”的野心提供了契机。一些西方政要和学者之所以要大肆鼓吹随着经济走向全球化,人类共同利益趋同化,法律意识形态也将最终走向融合;其根本的用心就是要在全世界实现以美国为领导的大一统王国,建立以美国警察为后盾的所谓“人类共同体法”、“超国家法”和“世界法”。然而, 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世界法打着代表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旗帜,实际上只能体现少数人的利益,其结果将是霸权国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为国际经济政治关系制定出一系列的原则、规则,并且依靠自己的实力来影响、要求或者迫使其它国家遵守这些游戏规则。(注31)这种法律全球化和非国家化的主张,是美国国际政治经济学主流理论的霸权稳定论在国际法律制度层面的变体,是法律霸权主义与法律民粹主义最直接的体现。不幸的是,无论倡导这种理论的人是否有意,这种主张完全迎合了西方国家的阴暗心理,西方国家所倡导和强调的“一体化”或者“全球化”,也正是从这个命题出发,企图掩盖和模糊其弱化国家经济主权的本质面目和险恶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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