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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谈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主权

  3、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内涵。“国家经济主权”的涵义学界已有定论,为了能更清楚地评析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被弱化的悖论,在此对其再予复述。依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1、2条的规定,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即“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权利。”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注26)。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原则的经济主权原则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经过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艰苦斗争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背景下确立的。当今,国家经济主权受到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是新形势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领域内的矛盾的体现,也是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矛盾的体现。应该看到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内涵并没有改变,只是在新形势下主权权利的行使方式有所变化。这是我们对于上述弱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现象和理论予以剖析和澄清的基本前提。
 (二)对弱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现象及理论主张的评析
 在主张弱化主权的理论出台后,一时间被炒得沸沸扬扬,在缺乏思考的“人云亦云”中,混淆了许多关乎现代国际法理论方面的问题。在此笔者仅从最为关键且具有影响的几个常见问题,加以评析,以正视听:
  1、国际经济组织并未构成对国家经济主权的侵蚀(注27)。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加深,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在逐渐的扩展,国家管辖的经济范围也在相对的缩小,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呈现出一种由相对分散到较为集中的发展动向。但是,作为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基本单位——主权国家——始终不会失去其主导地位。主权国家是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产生的前提,没有国家不可能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只有单独一个国家或者只有多个各自独立的国家也不可能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国家间的经济组织,其权利来源于国家经济主权权利的让渡。国际经济组织是主权国家对经济主权的自我限制和约束的结果,并不能成为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威。国际经济组织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受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和约束,在对外经济交往方面与主权国家在某些方面具有平等地位,甚至在经济领域具有协调国家关系的职能。因此, 国际经济组织并没有被提升到凌驾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之上的地位,WTO、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大量产生和国际经济组织职能的扩大化并未改变国家经济主权的地位。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国际经济组织干涉原属于国家经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情况,但这正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矛盾的体现,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当予以足够重视的问题。
  2、跨国公司的经营和市场的全球战略并没有真正形成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实质性限制。因为至今跨国公司依然没能改变其作为法人受国家管辖的法律地位,跨国公司的全球化经营并不能改变各国充分行使主权的状况。如同跨国界的计算机互联网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只是从空间上缩短了人们之间的距离,国际社会并没有成为象有人所主张的全球变成了没有国界的“地球村”的道理一样,跨国公司利用发达的信息技术改变了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对现行的适应于传统商业交易活动方式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和各国国内相关经济法律法规构成挑战形成了冲击,但是,其行为并没有超越国家经济主权的管辖范围,国家通过行使经济主权权利依然可以制定规范跨国公司在利用电子商务、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等现代高科技手段规避主权国家税收征管等一系列行为,解决由此所造成的各种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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