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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乐与悲

  对于司法的态度,尽管有悲观主义与乐观主义两种不同的立场,担心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结合可能造成某种危险,却是二者共同的认知。这是因为为求裁判公正,确保人权,司法机构必须独立于政治部门之外,并免于一切干预为前提。因此,司法独立被视为立宪主义的首要基本原则,也成为权力分立学说中上颠扑不破的真理,并被广泛明确规定于各国宪法中。司法独立原则具有两层意义:狭义指审判独立,亦即法官行使职权的独立;广义则包含司法部门的独立,亦即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前者可谓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后者则为确保前者所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因为只有当司法部门就本身的人事及预算等事项拥有自律性,方可有效防止政治部门对审判的不当干预。
  我国宪法中虽也明确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然而,宪法所规定的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并不独立于执政党之外,更致命的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权力及资源的配置,仅有的司法“独立”也无法在实践中真正落实。近十年来,虽不乏有学界中人对司法独立振臂呼号,社会各界对司法独立的呼声也愈来愈热烈,然而与此相应的却是:国家虽认可了“法治国”的终极目标,并推动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制定与实施,但决策层对司法独立的兴趣却冷漠依然,一桩又一桩触目惊心的司法腐败案例的曝光似乎更加剧了这种漠视,司法悲观主义的阴霾在国家权力层上空似乎比其他任何国家、任何时候都要浓厚。表面看来,国家决策层对独立后的司法缺乏必要的信任正是中国司法独立所面临的最大障碍。
  而在这片阴霾背后的,是司法责任机制虽多而繁杂,却并不有效。这是因为司法独立是权、责、信的统一。司法独立的目的并不是司法机构及司法权的独立(学者的讨论却大多聚焦于此),其终极追求仍在于实现司法公正并维护社会正义。在现实中,司法能动主义、司法自由裁量权以及法官身份保障所构成的司法权无疑大而稳固,却免不了给人们带来某种担忧。事实上,在法治国家,独立司法权的任意性都是有限的司法官转向于一个以责任为底限的规范体系中,其行为更主要的是代表了一种法治精神。由此可见,司法独立的实现只有以司法责任机制的完善为前提,或者最为乐观的,也应是两者同时实现。当然,司法官员的身分保障同样极其重要。至于“乐”与“悲”的主义与学说,至此到真的成了无关紧要。
  要的只是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之间能够保持长久而稳定的平衡,在这一平衡实现的时刻,也许我们可以套改那句游行的歌词来为司法独立高歌:
  不管乐与悲,司法永远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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