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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什么

  然而司法的实质并不在于司法范围的深广,而在于“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的底线。我国司法体制本仿苏联而建制,在我们当年所着力效仿的苏联解体之后,其国原依存的司法体制亦分崩离析。现今的俄罗斯等国在司法体制上也业已全盘接收“三权分立”学说,并已完成相应改制。在此境遇下的中国司法体制既面临与原苏联旧体制的决裂,又碍于政治因素及本土国情而无法断然象俄罗斯等国一样对司法制度进行彻底改造,“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一语便成为国家决策层所握持的一根救命稻草,并为学界学者所着力维护。
  如果有关“司法”概念的争议仅仅存在于学界,倒也能让我等百姓们图个清静:管他吵得天翻地覆呢,那是学者们的份内之事,犯不着让普通人操心。然而正因为法律的缺席,不可避免地引来了与司法有些许联系的机关或部门的搅局,他们在各自的权力范围之内对司法指手划脚,终至“司法”成为一张“普罗米修斯的脸”,变幻莫测。诸如国务院总理在人大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大声疾呼“深化司法改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诸如众多将“公检法司安”统归“司法部门”而行文的党内及政府红头文件,再诸如通常兼任公安部门领导人的政法委书记在个案上对检察长、院长的指示,等等等等。“司法机关”终于沦落为“政法机关”的一个下位概念。
  想想“司法机关”的可怜境况吧,一方面虽享有与政府同等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却游离于国家权力的边缘并深受政府越权之苦,而老百姓并不懂得这么多弯弯,“腐败”的帽子决然要扣在“司法”的头上。正因为“司法”背负了沉重的“最大的腐败”之后,从而却成功地掩盖了在这背后隐藏着的比“最大”“更大”的“腐败”。而这“更大”的“腐败”才是真正的“腐败”之源。
  诚然,因各国历史及国情各异,在司法一语上世界各国也各有特点,而绝无完全相同的两套司法体系。然而,各国司法概念虽不尽相同,对司法独立的强调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遵循却早已成为各国通例,这亦是“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并能最终达成公正的前提与底线。1985年11月29日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同样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为对各国司法的最低限度要求。这一国际司法文献特别强调: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
  可见,取得独立地位并在国家最高权力体系占据话语权才是弄清楚“司法”是什么的前提。否则,何来奢谈什么“司法权”、“违宪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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