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起诉权的民事责任
钱卫清
【关键词】滥用 起诉权 民事责任
【全文】
滥用起诉权的民事责任
起诉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如同任何权利之行使都不可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一样,起诉权亦不得滥用。而当前,一种滥用起诉权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已引起人们的关注。这种行为的主体并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诉诸法律,而是利用诉讼活动这一特殊的方式来达到使被告在物质上、精神上蒙受损失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是毫无必要的,而且也是十分有害的。应通过改善执法和完善立法来遏制这种行为,使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滥用起诉权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滥用起诉权的行为,是指原告人以损害被告合法权益为目的,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实体法根据,仍向人民法院起诉,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要特征有:
1.形式上的合法性。从表面上看,原告人行使的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法人都有的起诉权,其要求的是人民法院保护“合法权益”。而这种“合法权益”在诉讼终结前,尚无法否定其存在的可能。这就给其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无法立即断定其为一种违法行为(侵权行为)。
2.动机、目的上的隐蔽性。原告实施起诉行为时,并非真正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主观上非常清楚自己实际“无权可保”,必然败诉无疑。而他之所以仍要进行这一诉讼行为,就是想让被告在财产上或精神上蒙受损失.所谓“花上几十元,折腾你半年”就是典型的概括。由于我国诉讼费标准低,又未明确规定该行为的法律责任,某些原告的这一动机、目的较易得逞。而且,该行为是借助诉讼来达到损害他人之目的,其目的、动机一般都处于隐蔽状态,使人不易察觉。
3.行为与后果的间接性。起诉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直接引起的法律后果是诉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并不直接导致被告人的损失。然而,一旦诉讼开始,诉讼过程本身就必然会造成被告人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因此,原告是借助于第三者的行为(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达到了其非法目的。
可见,滥用起诉权的行为,其性质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事侵权行为。
二、滥用起诉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滥用起诉权的行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事侵权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