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证据采信制度。为了适应证据取得由全面查证到有限查证和全面审证的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建立一系列认证,采证规则,即建立证据接纳,证据排斥,证据推定及证据审查判断等制度:(1)对当事人需要法院通过职权收集的证据,建立证据的申请、审查和异议制度,即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在审查后作出是否调查取证的决定。当事人有权在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属于应当调查取证的范围时提出异议,不提出异议者,上诉审中将丧失出示这项证据的权利。(2)确立“证据优先原则”,即当事人的一切主张必须有毫无可疑之证据相佐证,一方当事人不能以毫无可疑的证据推翻另一方当事人时,就必须承担败诉的后果。(3)明确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数额的金钱债务纠纷必须要有书证,不得以口头证言作为证据,除非债务人承认。但有对立的书证材料证明该项书证系伪造的,可以推翻该项书证。(4)凡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助验笔录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5)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出庭作证是法律赋予一切知情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庭对证人的权利于以保护,证人作证的义务必须履行。
第五、法院查证制度。法院查证是指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由于受前苏联诉讼制度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长期实行以法院调查取证为主,当事人举证为辅的证据制度。表现出很强的国家干预和职权主义色彩,弱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其结果,使当事人产生了依赖思想。法官为了调查取证把大量精力花在庭前和庭外的调查取证上,疲于奔命,使办案效率得不到提高。举证制度的改革,意味着由当事人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法院的主要精力则放在审查判断证据上,庭前的调查取证只限制在一定的范围。由法院负责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如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材料,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2)法院认为需要自己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进行科学鉴定、勘验、审计估价的材料:(3)当事人提供的证明相互矛盾,无法认定的;(4)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所谓职责制度体系,主要是指法官和审判组织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具体又可分为:
1.主审法官职责制度。主审法官责任制包括以下内容:主审法官应具备的条件资格、主审法官的产生、任职期限、主审法官的权限及行使、主审法官在办案中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奖罚规定。推行主审法官责任制,由主审法官对所承办的案件从查清事实、认定证据、适用法律,实体处理到法律文书的制作负全面责任,有利于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其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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