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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运作规范体系

  3.减少诉讼环节,优化诉讼组合。减少诉讼环节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过去,凡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般都要经过起诉和受理、取证和举证、审理和判决等阶段。案件受理后,先向当事人询问,并根据诉、辩中陈述的事实展开广泛调查取证,在作大量调查取证之后,再召集双方开调解会,调解不成时,再由承办人把案情向合议庭或庭务会、审判委员会汇报,拟出判决意见后再开庭审理,使公开审判徒具虚名,而且使诉讼周期拖长,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因此,必须倡导“一步列位”“一步到庭”的运作方式,即受案后,一般不作庭前的询问调查,而把受案和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一次寄给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诉辩调查,由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在法庭上分清责任,适用法律,在自愿合法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庭或庭后及时宣判。
  优化诉讼组合,即科学合理地分配诉讼活动,以最低的诉讼消耗取得最佳的诉讼效益。如实行简繁分流,即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凡是案情比较简单,争议不大或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都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受起诉、送达、答辩和开庭公告期限的限制,以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直接由审判员和书记员主持开庭审理。能适用督促程序的,尽量适用督促程序。从而减少诉讼环节,提高诉讼效益。
  三、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证据制度和职责制度体系
  为了使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有序运作,必须建立一套切实行之有效,便于操作的制度体系。笔者认为,根据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践,主要可以分为证据制度体系和职责制度体系。
  所谓证据制度体系,是指对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所占有的地位、作用范围、取得方式和采证规则等提出的要求,具体可分为:
  第一、举证范围制度。为了明确举证内容,减少当事人举证的盲目性,根据各类案件的性质,分别向当事人提出举证要求,即按照不同的诉讼请求制定举证范围或举证须知。
  第二、指导举证制度。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多样性,当事人诉讼请求必然具有多样性的特征,一些当事人因受文化法律知识或受某些规定和条件的限制,往往不知道如何举证或举证不能。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如何举证进行必要的指导,把要求当事人举证和指导当事人举证有机的结合起来。
  第三、庭审质证制度。公开审判是我国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法庭是审判活动的主要场所,公开质证即当事人向法庭公开出示证据,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建立庭审质证制度,是改革举证制度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庭审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仅充分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也有利于充分调动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增强法庭调查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同时也有利于遏制伪证行为。要搞好庭审质证,就要坚持当庭举证,改变当事人庭前庭后都可以随时举证的习惯做法,坚持庭审质证的证据为定案的依据,改变不经质证的证据一律都可做为定案依据的习惯做法。质证应遵循以下规则:一是所有证据(法律有规定的除外)都必须在法庭公开出示;二是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可以互相辩认质疑;三是当事人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四是当事人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有异议或疑问时,经法庭允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被发问人应予回答,但与案件事实无关或涉及保密事项时,可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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