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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运作规范体系

  1.直接开庭与庭前准备工作规范。目前,法官把大量的精力用在庭前的调查取证上,使开庭审判流于形式的状况还未完全改变。改革民事审判方式,必须减少和弱化庭前活动,强化庭审功能,大力推行直接开庭,即受案后径行开庭审理,不作庭前询问调查,把对案件事实的调查,责任划分,适用法律放在庭审中完成。公开审判程序和内容,改进庭审操作方法,把法庭调查、辩论、裁判有机的结合起来,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办案效率。
  推行直接开庭,并非一概排斥庭前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如仔细阅卷、熟悉案情,列出庭审调查提纲,使法庭审判高效,有序地开展。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应当尽量避免与开庭时重复,可以在开庭审理时进行的工作,尽可能不在庭前进行。庭前准备工作主要有:(1)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答辩状副本;(2)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3)需要在开庭之前调查收集的必要证据;(4)审查诉讼材料、熟悉案情,拟好庭审提纲,(5)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比较多时,可以在开庭审理之前,由审判员一人召集当事人同时到场,互相交换并审核当事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对彼此证据材料一致,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承认的,应当予以确认并记入笔录,开庭审理时不再进行审核。双方提供的证据不一致的,以及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不承认的,在开庭审理时审核。庭前必要准备工作,不仅是对法官的要求,也是对当事人的要求,为了协助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收集好有关证据,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准备好诉辩意见等。
  2.要求举证与指导举证规范。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使我国的民事诉讼结构由超职权主义实现了兼采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转化,缩小了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变审判人员主动调查取证为主要审查核实证据,严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请,属给付之诉的必须要有债权债务成立的证据,屑确认之诉的,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所要确认的法律关系发生和存在的事实。除了少数案件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外,起诉一方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要承担不利于己的后果,人民法院可能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被告如果不能举出相反的证据推翻原告的证据,或者举出其他证据进行抗辩,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这是民事诉讼对当事人举证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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