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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运作规范体系

  3.缺乏规范性。审判方式作为审判机关处理案件的程式、步骤、方法和行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必须即符合法律的规定,又充分体现诉讼的原则,保证严肃执法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一致。科学、合理的民事审判方式,是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重要保证。针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告状难、争管辖、执行难等问题,各地法院纷纷结合民事经济审判工作实际进行了审判方式的改革,如为缓解当事人告状难,尽快调处经济纠纷,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应运而生;为了减少重复劳动,充分发挥庭审功能,许多法院实行“一步到庭”工作法等等,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民事诉讼机制的转换。但尚无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操作规范。
  4.缺乏理性化目标和明确的价值取向。审判方式改革有利于改变旧的传统观念,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审判机关的职能,使民事诉讼活动科学运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必须建立在理性化的目标上,并以公正,效率作为明确的价值取向。公正是司法制度的核心,也是现代法律制度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目标,是法律的精神实质所在。只有做到诉讼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判决的公正,平等地保护各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效益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标志,落实到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要讲究程序的效率,即程序所作的决定是否公平合理,符合客观实际,能否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其设定的步骤手续等是否切实可行,能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程度的参与。为此,改革民事审判方式要强化效益观念,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摒弃繁琐、拖沓、效率低下的工作作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简便、快捷、科学、高效的民事诉讼运行机制。当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尚缺乏清晰的理性化的目标,有的仅当作权宜之计,或是图省事、贪轻松,有的没有正确处理好改革审判方式与依法办案的关系,将依法必须履行的程序和法定手续以省略掉了,有的随意突破法律的规定,不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如违反管辖规定受案,不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按审限结案,不依法执行等等.影响了诉讼行为的民主、公正和诉讼的社会效益。
  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运作规范体系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内容极为丰富,重要的是建立一套便于实际操作的规范,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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