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使受害人在社会上的评价受到贬损。一个人的名誉,是人们对他个人的品质、情操、才干、信誉和形象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这种评价是其能否得到社会承认和尊重的标志。公开损害这种声誉,会造成公众对该公民的蔑视,嘲笑或诋毁,致使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实际上受到破坏的,是该公民与他人或社会建立起来的一种密切关系,其结果会导致该公民无法依社会给予他的评价或优越条件去行使自己的权利。
②使受害人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的损害后果。新闻报道,由于其传述影响面广,会使受害人遭受较大的精神打击和痛苦。名誉损害的重要特征是权利主体心理形态的损害。由于其名誉的贬损,受害人会产生恐惧、焦虑、沮丧、抑郁、悲伤、绝望等等复杂的消极心境,这种消极心境的持续,会导致其生理功能的紊乱,如旧病复发等。当然,在许多情况下是受害人一种内在的心理体验,因而是不明显的,不同的条件不同的人其损害程度是不同的。因此对精神损害的程度既要观察当事人外在的表现,又要按一般社会观念去衡量可能受到损害的程度。
③可能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但这种财产损失并不表现为直接损失,往往是间接损失,如受害人精神受刺激,精神不振,忧郁成疾,由此花去医药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总之,新闻侵害名誉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条: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问题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特殊性所决定,其承担法律责任应主要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方式,因为侵权行为是通过公开的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的,因而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也应通过此途径来实现。因此,对于失实的新闻,被侵害名誉人有要求更正,声明的权利,而报刊杂志则有更正和声明的义务,通过更正和声明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至于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声明和更正,或赔礼道歉,主要应视失实报道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一般损害,后果较轻的适用声明或更正,有一定损害后果的可适用更正与赔礼道歉。对于更正、道歉的版面、字数、表达如双方有争议,可由法院综合上述因素加以确定,并在判决当中载明。
由于新闻报导侵犯他人名誉是与许多人的行为相联系的,有信息提供者、记者(通讯员)、编辑、法人,其责任应作具体的分割。(一)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失实,应由其承担责任,根据损害后果的大小,分别以其个人名义在该报刊予以更正,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二)记者原稿失实的,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同上。(三)未经作者同意,编辑部修改后失真的责任,视不同情况,应由该报刊社以法人的名义予以更正,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四)转载的刊物失真等造成名誉侵权的,由其报刊按上述方式承担责任。(五)作者报刊社均有责任的,由其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