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谈审理新闻侵害名誉权案的几个问题

  二、侵权行为的构成问题
  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是传播媒体的报道造成特定人的名誉遭受贬损的行为。其特点是以报刊发表文章的形式出现的,传播快、范围广,对该种行为构成的认定,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这种行为具有违法性。判断行为的违法性,不仅要以宪法和现行的民事法规作为依据,而且还要以社会主义道德准则为依据。名誉权是特定的人享有的应受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这种权利已被我国法律确认并得到法律的保护,侵害公民的这种权利,其违法性是明确的。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核心是其信息不符合客观事实或报道了法律禁止报道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禁止报道的内容而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其行为违法性是明显的,如在报刊上发表侮辱、诽滂内容的文章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报刊刊登宣扬他人隐私的文章、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
  总之,新闻报道的下述行为均是法律所禁止的:(一)所报道事实是真实的,但有侮辱、诋毁他人人格、名誉的语言,即使是真实的事实,但出于恶意,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所报道事实是虚构的,且有侮辱、诽滂他人人格、名誉的。(三)不能公开传播的事实(如隐私)等。
  对于报道了不符合客观事实(包括全部或部分失实)的新闻,其行为的违法性的确认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在新闻报道中,具体的描述内容有悖于客观事实的真实情况,即违反新闻写作规则和社会道德的要求,其形式具有非法的性质,当有悖于客观事实的内容同时属于违反法律、政策和道德规范时,这种行为才构成实质内容上的违法。如用虚假的事实在报上发表他人用非法手段侵吞国家财产的消息,该行为既违背了客观事实,而且用这种虚假的事实来描述他人非法侵吞国家财产,这种行为就具有实质上的违法性。如果仅仅是形式上即描述内容有不实的现象,但该不实的内容不屑违反法律、政策和道德规范时,该行为不具有实质性的违法性。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指的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新闻侵权主要表现为过失。判断行为人是否过失。应以行为人是否应当注意,能够注意却未注意作为依据。一个作者在撰写新闻作品时,应对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查证,在查实无误后才可发表。但他应当预见所写内容有可能不符合客观事实而不作核实即予以发表时,就构成了过失侵权。同样,报刊社对于投稿者或本刊记者的文章,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到其文章的发表有可能损害某人的名誉权而竟然没有预见,应当核实而没有核实因而造成损害事实的,报刊社实际上就构成了过失侵权。
  (3)具有损害事实。名誉侵权的损害事实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后者是以财产遭受损害为前提,而前者则主要表现为受害人社会评价的贬低和精神上损害。有的也有财产上的损失,但并不是主要的。因此,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