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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侵犯作者署名权应划清的界限

  我认为应根据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的下列条件来判断:(1)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具体来说,应注意划清以下二个界限:
  1.质的界限。是否把别人作品的主要观点及主要论据当作自己作品的主要观点及主要论据;是否把别人作品的主要内容及主要情节当作自己作品的主要内容及主要情节,这是划分适当引用与抄袭的重要根据之一。在自己创作作品的过程中,参考他人作品的观点、参考他人作品的论据是难免的。如果这种参考是将之作为自己作品的观点的佐证内容,是为了印证自己的观点,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观点,则属于适当引用的范畴;反之,若是这种参考是照搬的,把别人的观点当成自己的观点,把别人的论据当成自己的作品的主要论据,偷梁换柱、移花接木,则属抄袭的范畴。参考他人作品的内容及情节与上述情况相同。从上述两种不同行为的界限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适当引用是作者创作活动的需要,所引用的论点论据、内容情节等是为了更好地创作,而抄袭,根本不存在创作的问题,在抄袭的作品中体现的不是抄袭者的创作结果,而是被抄袭者的创作成果,这就是两者的质的界限。
  2.量的界限。自己的作品中含有多少他人作品的观点、论据或内容、情节,是判定抄袭与适当引用的又一重要依据。一般而言,自己的作品中只少量地运用了他人作品中的观点、论据或内容、情节,而不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观点及论据或主要内容主要情节,则属于适当引用的范畴,若是在自己的作品中大量地运用他人作品的观点、论据或内容、情节,从而使自己的作品的大部分或主要观点、论据或内容、情节是照搬他人作品的结果,则属于抄袭的范畴。从上述两种不同行为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适当引用是少量的引用他人作品,而大量的观点论据或内容情节是自己创作的,而抄袭是大量地照搬了他人作品的观点论据或内容情节并构成了抄袭作品的主要部分,这就是两者的量的界限。
  在量的界限问题中,笔者认为还须注意适当引用、引用不当、抄袭这三者之间的界限。适当引用与引用不当之别也在于引用量的多少,超过适当的量,引用了较多的内容,但注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出处的,可以认定为引用不当.其与抄袭的区别既有量上的区别,即引用的内容是否成为作品的主要内容、主要部分,也有引用方法上的区别,即是否注明作者姓名及作品的名称、出处。一般而言,抄袭者往往故意隐瞒被引用作品的名称、出处及作者姓名.
  (二)划清合作者和辅助者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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